《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的适用范围如下:
- 适用情形:明确规定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
- 不适用情形:对于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不适用该条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