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苏州律师吕婷网站!

股东虚假出资的行为在刑法上是如何认定的

股东虚假出资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主体认定: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 行为认定: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 未交付货币:指没有按规定一次足额交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根本就没有交付任何货币。比如,股东承诺以现金出资,但却未将资金存入公司指定账户。
    • 未交付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根本没有实物移交或者没有办理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例如,股东声称以某房产出资,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 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自己出资,待公司登记成立后,又抽回这些资金,造成虚假出资;另一种是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撤回。
  • 数额及情节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124.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
  • 主观故意认定: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股东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假出资,仍故意为之,目的是骗取公司登记、逃避出资义务等。
上一篇: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撤销虚假出资股东的资格
下一篇:虚假出资罪的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