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苏州律师吕婷网站!

唯一房产不能执行的一些情况

以下是一些法院不能执行唯一房产的情况:

房产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

 
  • 解释:若房产是被执行人及其需要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通常不能执行。如房屋面积、设施等仅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无明显超出生活必需的部分,属于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条件,法院需保障其居住权益。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 解释:虽然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但如果对其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那么被执行人的这套唯一房产也不能被执行。因为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的居住需求可通过有扶养义务的人的房屋得到保障。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 解释: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后,为了逃避债务而转让自己名下的其他房屋,导致其名下仅剩下一套房产,那么该唯一房产也不能被执行 。这种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院不会支持其以唯一房产为由逃避执行。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 解释:即使房产是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但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了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以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居住权,那么法院可以执行该唯一房产。反之,如果申请执行人未满足上述条件,法院则不能执行。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有明确规定。

房产存在特殊产权或权利限制问题

 
  • 无产权证的房子:这类房子处于 “灰色地带”,虽可能有规划许可证,但因无产权证,处置存在困难,一般只能按 “现状” 评估、拍卖,且买家多为自用,再转手投资受限,所以通常法院执行此类房产较为谨慎。
  • 农村的房子:农村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子,受土地管理法管制,其买家通常限制在村集体范围内,邻里乡亲一般不愿购买,导致执行此类房产面临诸多现实问题,法院执行时需考虑诸多因素,一般较难执行。
  • 违章、违法建筑:因其建造基础不合法,按规定应强拆,不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方式承认其价值,否则会形成 “因违法而获利” 的不当结果,所以法院不会执行此类房产4.
  • 设有居住权的房子:如果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特别是不动产登记中心支持的永久居住权,会严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导致房屋难以变现执行,一般情况下法院难以对其进行执行。

房产已出售但未过户

 
  • 解释:如果房产已经售出,但由于某些原因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在这段时间内若卖方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强制执行财产,该房产因涉及第三方利益,法院通常不能执行。因为此时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虽名义上仍在债务人名下,但强制执行会损害到买方的合法权益。

房产价值远大于债权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

 
  • 解释:若查封的房屋价值远远大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且被执行人名下除该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一般不会对该房产进行拍卖等执行措施。这是基于法律比例原则的考虑,避免因执行房产对被执行人的权益造成过度损害,同时也防止申请执行人获得超出其债权范围的不当利益。

房产存在抵押且拍卖无剩余价值

 
  • 解释:如果房产已被抵押,且抵押债权优先受偿后,房产的剩余价值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或者拍卖房屋的评估价一般低于市场价很多,导致即使拍卖房产也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那么法院通常不会对该房产进行执行,以免浪费司法资源。
上一篇:犬只伤人不知道狗主人怎么办
下一篇:哪些房产法院不会执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