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因“涉嫌垄断”被立案,为何说“大数据杀熟”可能不是重点?
关于携程反垄断调查中,为何核心问题并非“大数据杀熟”的几点分析
大家好,我是吕律师。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携程集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立案调查的消息,引发了许多讨论。不少消费者第一反应是,这是否主要针对“大数据杀熟”问题。然而,作为一名长期关注反垄断实务的律师,我认为此次调查的焦点,可能与你我的直觉不同。从法律角度看,“大数据杀熟”很可能不是此次调查的核心。
这并非意味着“杀熟”行为本身是合理的。相反,类似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问题,通常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进行规制,属于市场秩序整治的一部分。而要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门槛要高得多,需要证明经营者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且滥用了这种地位。在此次调查中,从官方通报和前期线索看,监管关注的恐怕是更深层、更根本的问题:平台是否利用其市场力量,扭曲了上游商家和下游消费者的选择权,从而破坏了整个市场的竞争根基。
调查的核心:行为的性质,而非价格的单一问题
根据公开信息,此次调查的法律依据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近一年来,多个地方监管部门的约谈和行业协会的维权行动,指向的具体行为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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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一”或变相的排他性交易:例如,云南民宿协会反映平台利用其支配地位,对民宿行业实施“二选一”霸王条款。这意味着平台可能要求商家只能与其独家合作,从而排挤其他竞争性平台,剥夺了商家的多平台经营自由和消费者的比价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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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这是商家投诉最集中的领域。包括单方面随意涨佣、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利用技术手段(如“调价助手”)干预甚至强制修改商家的自主定价权。当商家失去对自己商品和服务最基本的定价权时,市场的公平性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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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与流量形成的隐性壁垒:有分析指出,平台可能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排序规则不透明等技术手段,对不配合的商家进行“软性”惩罚。这种基于数据和算法形成的“黑箱”规则,让商家在事实上没有其他“能活”的选择。

为什么说这是比“杀熟”更严重的指控?
与消费者能直接感知的“杀熟”相比,上述行为对市场的损害更为系统性,也恰恰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典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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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对象不同:“大数据杀熟”直接损害的是个体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而“二选一”、强制干预定价等行为,直接损害的则是平台内经营者(广大商家、酒店、民宿) 的经营自主权,并通过排挤竞争对手,间接损害了整个市场的竞争结构和所有消费者的长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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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不同:正如我在文初提到的,处理“杀熟”的执法主体和法律依据,与处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完全不同。后者一旦被认定,处罚要严厉得多,根据《反垄断法》,可能面临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可能需要停止违法行为、赔偿他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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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目标不同:监管的目标可能并非仅仅为了“降低某个商品的价格”,而是要审视“平台规则的边界”,防止规模优势固化为不可挑战的“私权力”,确保市场参与者的自由选择权,从而维护一个健康、可持续的行业生态。
从律师视角的几点思考
对于此次调查,我作为律师,有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立案不等于最终认定违法。立案是基于前期核查的合理怀疑,是启动正式调查的程序。最终结论需要等待监管机构全面、严谨的调查结果。
第二,这起案件具有标志性意义。它提醒所有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不仅意味着商业成功,更意味着巨大的合规责任。利用技术、数据和规则优势对交易相对方施加不合理限制,将面临最严厉的法律审视。
第三,对于商家和消费者而言,这是积极的信号。它表明监管层关注到了市场结构中可能存在的深层次不公平问题,致力于从规则层面营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总结而言,携程被反垄断立案,公众的视线被“大数据杀熟”吸引,但监管的“法眼”可能正聚焦于那些更隐蔽、却对市场根基影响更深远的“限定交易”与“不合理条件”行为。这起案件最终的走向,不仅关乎一家企业,更将为中国平台经济的竞争规则划下重要的边界。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来说,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远比纠结于表面的价格差异更为重要。
说明:本文基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官方发布的公开信息及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探讨,旨在进行法律实务分析,不构成对任何企业行为的最终法律定性或对案件结果的预判。具体案件进展与结论,请以官方正式发布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