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人追债,股东个人财产会被强制执行吗?
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人追债,股东个人财产会被强制执行吗?
在苏州执业十多年,我处理过不少企业破产清算的案件。最近有位股东咨询我:“吕律师,公司现在要破产清算,外面欠了不少债,债权人会不会直接找我,强制执行我的房子、车子这些个人财产啊?”这其实是很多股东都会担心的问题。今天,我就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跟大家详细聊聊这个话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基本原则: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公司法》里非常重要的“有限责任原则”。简单来说,正常情况下,公司的债务是公司的事,跟股东个人没关系,股东只需要把自己承诺的出资额缴足就行,不会用个人财产来还公司的债。
那什么情况下,股东个人财产才可能被强制执行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有些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可能只是认缴了出资,但还没实际缴清,或者在公司增资时,承诺了出资但没到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时候,如果股东还没缴足出资,管理人会要求股东补足,要是股东不配合,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来缴足出资。我之前碰到过一个案子,有个股东认缴了500万出资,但只实缴了100万,公司破产清算时,管理人就向他追讨了剩下的400万,最后他只能用个人财产来补足。
第二种,股东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比如,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或者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如果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债权人是可以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这时候股东的个人财产就可能被强制执行。
第三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把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混为一谈,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不分,公司的盈利都转到股东个人名下,公司的债务却没人管。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能会刺破公司的“面纱”,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的个人财产自然就可能被强制执行了。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一家公司的老板把公司的营业收入都转到自己老婆的个人账户里,公司需要用钱的时候再从个人账户里转出来,最后公司破产了,欠了很多债。债权人起诉后,法院认定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的个人房产最后被强制执行了。
第四种,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比如,公司已经解散了,股东却把公司的设备低价卖给了自己的朋友,导致公司没有财产来偿还债务,这时候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赔偿,股东的个人财产就可能被执行。
除了以上几种情形,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如果股东以个人名义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那么当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承担保证责任,这时候股东的个人财产也会被强制执行。
所以,股东个人财产会不会被强制执行,不能一概而论。正常情况下,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个人财产不会被执行。但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等情形,或者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那么股东个人财产就可能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作为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不抽逃出资,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规范经营管理。如果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进行清算,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而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如果您在苏州,遇到了公司破产清算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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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执业十多年,我处理过不少企业破产清算的案件。最近有位股东咨询我:“吕律师,公司现在要破产清算,外面欠了不少债,债权人会不会直接找我,强制执行我的房子、车子这些个人财产啊?”这其实是很多股东都会担心的问题。今天,我就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跟大家详细聊聊这个话题。

那什么情况下,股东个人财产才可能被强制执行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有些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可能只是认缴了出资,但还没实际缴清,或者在公司增资时,承诺了出资但没到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时候,如果股东还没缴足出资,管理人会要求股东补足,要是股东不配合,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来缴足出资。我之前碰到过一个案子,有个股东认缴了500万出资,但只实缴了100万,公司破产清算时,管理人就向他追讨了剩下的400万,最后他只能用个人财产来补足。
第二种,股东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比如,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或者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如果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债权人是可以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这时候股东的个人财产就可能被强制执行。
第三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把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混为一谈,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不分,公司的盈利都转到股东个人名下,公司的债务却没人管。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能会刺破公司的“面纱”,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的个人财产自然就可能被强制执行了。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一家公司的老板把公司的营业收入都转到自己老婆的个人账户里,公司需要用钱的时候再从个人账户里转出来,最后公司破产了,欠了很多债。债权人起诉后,法院认定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的个人房产最后被强制执行了。
第四种,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比如,公司已经解散了,股东却把公司的设备低价卖给了自己的朋友,导致公司没有财产来偿还债务,这时候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赔偿,股东的个人财产就可能被执行。
除了以上几种情形,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如果股东以个人名义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那么当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承担保证责任,这时候股东的个人财产也会被强制执行。
所以,股东个人财产会不会被强制执行,不能一概而论。正常情况下,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个人财产不会被执行。但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等情形,或者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那么股东个人财产就可能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作为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不抽逃出资,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规范经营管理。如果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进行清算,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而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如果您在苏州,遇到了公司破产清算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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