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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动物园卖虎尿是否属于非法经营

四川动物园卖虎尿的行为存在一定争议,不能简单认定为非法经营,但可能涉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以下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
  • 从野生动物保护角度: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动物园如果没有获得相关主管部门针对出售虎尿的专门批准,其售卖行为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不过,如果动物园能证明收集虎尿用于售卖是基于某些特殊情况且经过了合法审批,则另当别论,但目前报道来看相关动物园似乎并未有此类明确依据。
  • 从药品管理角度:所有药品及声称具有治疗效果的商品,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上市销售。该动物园声称虎尿对类风湿、外风湿关节炎疼痛、跌打损伤、肌肉酸痛等症有较好疗效,但并无科学依据,且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把虎尿当药卖,已经涉嫌违法。如果销售者未能提供相应的药品批准文号或其他合法资质证明,则销售行为涉嫌违法。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但仅从现有信息难以直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 从广告宣传角度:若在销售虎尿中宣传了其不具备的药品治疗功效,则违反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处罚,购买者还可以向其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 从经营许可角度:动物园相关人员称营业执照上有经营许可,但没有明确表明该经营许可涵盖了售卖虎尿这一行为。如果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虎尿销售,或者对野生动物相关制品的经营利用许可不明确,那么可能存在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但超范围经营并不一定直接等同于非法经营罪中的 “非法经营”。只有在符合《刑法》规定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形时,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目前没有报道显示该动物园售卖虎尿的行为达到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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