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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这些情况不能申请重新伤残鉴定


大家好,我是吕婷律师。在涉及各类鉴定的法律事务中,了解哪些情况不属于可重新鉴定的范围十分关键。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详细说明。
小李在一场民事诉讼中,涉及一份笔迹鉴定。案件中,关于一份合同上签名的真实性产生了争议,于是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表明签名是真实的。败诉方不服这个鉴定结果,试图申请重新鉴定。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首先,如果鉴定程序合法合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属于可重新鉴定的范围。比如在这个笔迹鉴定案例中,鉴定机构是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具有专业笔迹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人员也都是持有相关资格证书,且在鉴定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操作,遵循了从样本采集、检验方法到出具报告的一系列正规流程。那么仅仅因为对鉴定结果不满意,是不能申请重新鉴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鉴定人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等情况下,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其次,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真实、充分且来源合法的情况也通常不在重新鉴定范围内。在这个案件里,用于笔迹鉴定的样本材料,是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从合法渠道获取的,比如合同签订时留存的其他相关文件、签名人的日常书写样本等,并且这些材料没有被篡改或伪造的迹象。鉴定机构基于这些真实、充分且合法的材料得出的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一般不会轻易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另外,如果鉴定意见不存在明显错误或缺陷,也不属于可重新鉴定范围。这里所说的明显错误或缺陷,是指像鉴定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鉴定方法存在根本性错误、鉴定意见缺乏必要的科学依据等情况。而在小李这个案件中,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逻辑清晰,通过专业的比对分析方法,从笔画特征、书写习惯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不存在上述明显问题。那么,仅仅以主观上不认可鉴定结果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是得不到支持的。
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应该明白,重新鉴定不是随意可以启动的,必须符合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条件。当事人要理性看待鉴定结果,在没有充分理由和符合法定情形时,不要盲目申请重新鉴定,以免浪费司法资源和增加自身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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