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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对工作时间的界定标准

 

大家好,我是吕婷律师。在处理工伤案件时,工作时间的界定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进而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障。今天就来详细说说工伤对工作时间的界定标准。
给大家讲个实际发生的案例。小张在一家快递公司上班,某天,公司安排他下班后去参加一个快递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小张在回公司取自己遗忘的物品时,不小心在公司楼梯间摔倒受伤。小张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小张受伤时已经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那么,法律上对于工伤的工作时间是如何界定的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 “工作时间” 并不仅仅局限于常规的上班打卡到下班打卡的时间段。
首先,正常的工作时间是最基本的界定,也就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员工正常从事工作的时间。比如,快递公司规定早上 9 点到下午 6 点为正常工作时间,这个时间段内员工因工作受伤,一般会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像快递员在上班前整理快递包裹、准备派送工具,或者下班后清理工作场地、整理快递单据等行为,都属于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受伤,同样会被认定为工伤。
再者,因用人单位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也属于工作时间。就像小张参加公司安排的业务培训,这是为了提升工作技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属于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在培训期间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另外,劳动者因突发紧急情况,为维护用人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在工作时间之外从事相关行为受到伤害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例如,在非工作时间,员工发现公司仓库有火灾隐患,主动进行处理时受伤,这种情况也符合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要求。
在小张的案例中,他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属于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培训结束后回公司取遗忘物品,是完成培训活动的一个合理延续,也与工作存在一定关联。所以,小张受伤应该被认定为符合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标准。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工伤对工作时间的界定标准是比较宽泛和灵活的,旨在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工伤认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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