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送了,养老没了!法院判决:收回房产!附义务赠与协议必须写清这3条
房子送了,养老没了!法院判决:收回房产!附义务赠与协议必须写清这3条
好心人赠房附养老义务,对方不履行被收回,附义务赠与的法律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基于亲情、友情或出于帮扶目的,赠与人将房屋等贵重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的情形并不少见。部分赠与行为会附加一定的义务,例如要求受赠人承担对赠与人的养老责任。这类附义务的赠与,一旦受赠人未能履行其承诺的义务,往往引发法律纠纷。近期,江苏某市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便清晰地展现了此类纠纷的处理路径及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
该案中,张先生出于对远房亲戚李某的照顾,将其名下位于市区的一套房产赠与李某,双方签订了书面赠与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李某需负责张先生晚年的生活照料及必要医疗费用的承担。然而,在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后,李某对张先生的态度逐渐冷淡,不仅未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甚至在张先生因病住院期间也未曾探望,更未承担任何医疗费用。张先生多次沟通无果后,无奈之下选择诉诸法律,请求撤销该赠与合同并收回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法院认定李某在接受赠与后,未能履行协议约定的对张先生的养老扶助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法定撤销赠与的条件。据此,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撤销赠与合同,李某需返还案涉房屋。
此案例揭示了附义务赠与的核心法律特征及潜在风险。赠与合同本质上是单务、无偿的,但附义务的赠与则使得受赠人负担了特定的义务。该义务可以是作为(如提供生活照料、支付费用),也可以是不作为(如不改变房屋用途)。若受赠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所附义务,赠与人即依法享有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将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受赠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值得注意的是,赠与人的撤销权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逾期则权利消灭。
对于赠与人而言,欲保障自身权益,降低风险,需重视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形式要件不可或缺。附义务的赠与务必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口头约定在发生争议时举证难度极大,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合同应清晰、具体地载明所附义务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及标准。例如,养老义务应细化到生活起居照料的具体要求、医疗费用的承担范围与比例、探望频率等,避免使用模糊、笼统的表述。
其次,证据意识至关重要。赠与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赠与人应注意留存受赠人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例如,要求对方支付费用的凭证、沟通记录(短信、微信、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社区或居委会的证明等。在发现受赠人可能存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形时,及时通过书面函件等方式进行催告并固定证据,为后续可能的撤销权行使打下坚实基础。
再者,撤销权的及时行使是关键。法律赋予的撤销权并非永久存在,前述的一年除斥期间是法定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赠与人一旦发现受赠人存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且沟通无效,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

对于受赠人而言,接受附义务的赠与绝非单纯获利。在接受赠与前,必须审慎评估自身是否具备长期、稳定履行所附义务的能力和意愿。切勿因一时贪图财产而轻率承诺,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财产得而复失的局面,还可能因未履行义务而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甚至对个人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实践中,此类纠纷往往交织着复杂的情感和道德因素,但法律的评判标准是清晰和理性的。无论是出于帮扶还是养老安排的目的,清晰的约定、规范的文本、有效的证据和及时的法律行动,是保障附义务赠与行为目的得以实现、防范法律风险的核心要素。
若您正考虑进行此类赠与,或正面临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困扰,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律师可协助审查或起草赠与协议条款,评估义务履行的实际情况,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代理行使撤销权等诉讼活动,最大程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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