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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女老人立遗嘱,只写了朋友名字,这样安排真的安全吗?

老人指定朋友为受遗赠人,结果遗产无人继承,法律如何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作为受遗赠人,是处置个人财产的常见方式。然而,当受遗赠人因故未能实际取得遗产,且无其他合法继承人时,遗产的归属便成为需要依法解决的问题。近期处理的一起苏州本地遗产纠纷案件,即涉及此类情形。

该案中,当事人为一位长期独居的老人。老人生前订立遗嘱,明确将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姑苏区的一处房产遗赠给一位多年好友。然而,该好友在知悉遗赠内容后,因个人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该遗赠在法律上已失效。

更复杂的是,经调查,老人生前未婚且无子女,父母早已离世,兄弟姐妹亦均先于其去世。这意味着,在遗赠失效的情况下,其遗产面临无人继承的境地。此类情形下,遗产的处置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需由遗产管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该遗产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法院受理后,会发出寻找继承人的公告,公告期通常为一年。公告期满后,如确无继承人出现主张权利,法院将作出宣告财产无主的判决。

其次,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该房产即收归国家所有。实践中,通常由当地民政部门或指定的国有财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接收并管理该财产。接收部门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登记、评估,并最终将该财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后续可能用于公益事业,或经合法程序进行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若存在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出分得适当遗产的请求。但在本案中,经核查并不存在此类人员。

此案提示我们,遗赠虽为个人处置财产意愿的体现,但其生效需满足严格的法律要件,特别是受遗赠人需及时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同时,对于缺乏近亲属的被继承人,其遗产规划需更为周全。作为专业律师,建议在设立遗嘱遗赠时,可考虑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明确告知受遗赠人关于接受遗赠的法定期限及形式要求,建议其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接受的意思表示,并妥善保存证据。

第二,可考虑在遗嘱中设置替补受遗赠人或机构(如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以防第一顺位受遗赠人放弃或无法接受的情况发生。

第三,定期审视和更新遗嘱内容,确保其符合最新的法律规定及个人意愿,特别是在家庭结构或受赠人情况发生变化时。
第四,对于重大资产,可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对可能出现的继承障碍进行预判并制定应对方案,确保财产处置意愿最终得以实现。

遗产继承事务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程序要求严格。当面临遗嘱效力存疑、遗赠失效或继承人缺失等复杂情况时,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相关权益,确保遗产依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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