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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调查表与补充诉讼材料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身份信息调查表和补充诉讼材料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从法律依据角度

 
  • 身份信息调查表:一般没有直接明确的单一法律条款对其专门规范和赋予特定效力,其效力来源于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要求等。比如民政部门的身份信息调查表,效力基于民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相关民政工作规定1。
  • 补充诉讼材料通知书: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立案审查等方面的规定,法院依据这些规定有权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以确保案件符合立案和审理条件。

从法律作用角度

 
  • 身份信息调查表:主要作用是用于信息收集、统计、管理等,是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的一种辅助工具,通常在其内部管理和特定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证明和参考作用。例如社区的身份信息调查表,主要用于社区对居民信息的掌握和服务管理。
  • 补充诉讼材料通知书: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法律文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立案和审理进程。当事人收到该通知书后,必须按照要求补充材料,否则可能面临案件不被受理或驳回等后果,对诉讼程序的推进具有决定性作用。

从适用范围角度

 
  • 身份信息调查表:适用范围取决于制作和使用它的单位或部门的职责范围,如企业用于员工招聘的身份信息调查表,仅在企业招聘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内有一定效力和作用。
  • 补充诉讼材料通知书:仅适用于诉讼程序中,由法院在立案审查等阶段针对当事人发出,是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中的特定文书。

从权威性和强制性角度

 
  • 身份信息调查表:其权威性和强制性相对较弱,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配合以及制作单位的管理力度。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填写,一般不会直接产生严格的法律后果,只是可能影响相关事务的办理。
  • 补充诉讼材料通知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是法院行使司法职权的体现。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补充材料,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权威性和强制性是由国家司法权力所赋予的。

总体而言,补充诉讼材料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在诉讼程序领域具有明确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诉讼进程影响重大;而身份信息调查表的法律效力相对较为局限和特定,主要在特定单位或部门的管理工作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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