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苏州律师吕婷网站!

查询身份信息中调查令、身份信息调查表、补充诉讼材料通知书、协助调查函有什么不一样

调查令、身份信息调查表、补充诉讼材料通知书、协助调查函在查询身份信息方面存在以下不同:

调查令

 
  • 性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由审判庭出具的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书。
  • 主体:一般由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向法院申请,经法院审查批准后由法院签发给律师246。
  • 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可用于向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互联网平台等各类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案件相关的身份信息等证据。
  • 效力和权威性: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相关单位和个人一般应当配合调查,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或证据。

身份信息调查表

 
  • 性质:并非严格意义上具有特定法律程序和效力的专门调查文书,一般是相关部门或单位为了特定目的,用于收集、登记身份信息的表格类文件。
  • 主体:通常由需要获取身份信息的单位或部门制作和使用,如公安机关进行人口普查、社区进行居民信息统计等。
  • 适用范围:主要用于特定的管理、统计等工作,如人口管理、社区服务、企业招聘等,一般不用于诉讼等法律程序中的调查取证。
  • 效力和权威性:其效力主要基于制作单位的管理职责和要求,在其特定的工作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效力,但与法律程序中的调查文书相比,权威性和通用性相对较弱。

补充诉讼材料通知书

 
  • 性质:是法院在立案审查等阶段,针对当事人起诉材料不完整等情况,要求当事人补充相关材料的通知性文书。
  • 主体:由法院出具给起诉的当事人。
  • 适用范围:主要在民事诉讼立案环节,当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等诉讼材料不齐全,不足以立案时使用。
  • 效力和权威性:是法院行使立案审查职权的一种体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当事人接到通知后需要按照要求补充材料,否则可能影响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在特定地区,如广东,当事人可凭此到派出所或政务中心查询被告身份信息。

协助调查函

 
  • 性质:是司法机关等根据调查需要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函请其协助调查的函件。
  • 主体:一般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或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出具。
  • 适用范围:可以用于查询身份信息,也可用于调查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事项,如证据收集、事实核实等,涉及的协助单位或个人较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 效力和权威性: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被请求协助的单位或个人通常有义务配合调查,除非有法定的特殊理由。
上一篇:凭《补充诉讼材料通知书》自己可以到派出所调取对方身份信息吗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