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LV诉茉莉奶白案,谈谈商标识别度和公共文化资源的法律边界

前几天LV告茉莉奶白这个案子,一审判决出来了,网上吵得挺热闹。大家关心的点其实就两个:一个是品牌标识的保护到底有多强,另一个是传统纹样这种东西到底算谁的。

先简单说一下这个案子是怎么回事。

LV有一组四叶花卉的图形商标,大家都很熟悉,就是他们老花图案上那个四瓣花的元素。茉莉奶白做茶饮的,也用了一个四瓣花的图形,用在logo、包装、门店装潢上。LV认为这个跟他们的商标侵权起诉。一审法院判了侵权成立,赔了1000多万。茉莉奶白已经说要上诉了。

我今天不是来评这个案子判得对不对,结果怎么样还得看二审。我想借这个案子,跟大家聊聊背后两个普遍性的法律问题。

第一个问题,品牌标识在法律上到底怎么保护的?

很多人有个误解,觉得商标侵权得一模一样才算。其实不是。商标法判断侵权的核心标准就四个字,混淆可能性。也就是说,一个标识跟别人的商标长得像,而且用在商品上会让消费者搞混来源,那就可能构成侵权。

那怎么判断像不像呢?法律上有一套标准,整体来看,构图、排列、视觉印象这些都要比。但这里弹性很大,同样一个案子,不同的人看,结论可能完全不一样。

还有一个大家更关心的问题,做不同行业的东西,也会侵权吗?

这个就要说到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了。普通商标只在同类商品上受保护,但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跨到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去。法律这么规定,是因为驰名商标的名气太大了,别人即使用在完全不相关的产品上,也可能让公众产生联想,搭便车。所以LV卖包,茉莉奶白卖奶茶,行业不同,不影响驰名商标主张权利。

但跨类保护也不是无限的。能不能跨、跨多远,要看商标驰名的程度、标识的近似度、公众会不会产生关联联想,这些都得个案判断。所以这个案子一审这么判了,不等于所有跨行业用相似图案的都算侵权。

第二个问题,公共文化资源的边界在哪儿?

这个案子在网上引发最大争议的其实是这个问题。很多网友说,LV这个四叶花跟中国古代的宝相纹、窗棂花纹挺像的,凭什么成了LV的专属?LV能告别人,那中国传统纹样算什么?

这个问题问得很有道理,但从法律角度,需要区分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公共文化元素本身,谁都可以用。宝相纹也好,四叶花也好,作为传统文化符号,是属于公共领域的,谁都不能独占。

第二个层次,如果这个公共元素被某个品牌经过长期、大规模的使用,在消费者心中已经形成了跟这个品牌唯一对应的关系,那法律保护的是这层对应关系,而不是那个图案本身。

法律上这叫第二含义。一个原本普通的图形,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这时候它就从一个公共元素变成了一个商业标识,受商标法保护。

所以回到这个案子,LV的四叶花图形用了100多年了,在全世界范围内知名度很高,消费者看到这个图形第一反应是LV,而不是古代窗棂花。那法律保护的就是这个识别功能。

但反过来讲,这也引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当初这个图案确实是受了某种传统纹样的启发,那现在拿来限制别人用类似元素,这个边界到底划在哪里才公平?法律上有一套商标近似和混淆的判断标准,但公共文化资源的归属感、文化情感,法律没办法完全回应。

最后说几句给企业的话

这个案子不管二审怎么判,有几个道理是明确的。

第一,品牌视觉设计不能想怎么来就怎么来。正式用之前,商标检索和侵权评估一定要做。别等铺了几千家店了,被告了,那代价就太大了。

第二,不要觉得行业不同就万事大吉。如果别人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实实在在存在的风险。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从公共文化里找灵感,没问题,但要跟已有的驰名商标保持足够距离。借鉴的是文化元素,而不是摹仿别人的商业符号。这两者的界限,恰恰是每个做品牌的人需要认真想清楚的。

法律保护品牌,也保护公共文化资源不被私有化。两者之间怎么平衡,个案各有不同,但这个底线是明确的——正当借鉴可以,借公共之名行攀附之实,法律不认。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