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律上叫不动产代持。核心矛盾就一个:《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写得明明白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法律上就推定谁是所有权人。你签了代持协议也好,口头约定也好,只要没过户到自己名下,这套房子在第三人眼里就是登记人的。
昆山法院前两年判过一个案子,原告诉称自己出资买了房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签了代持协议。被告在庭上直接否认签名的真实性,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傻眼的是原告——签名确实不是被告本人写的。原来当初签协议时,被告让老婆代签了自己的名字,原告根本没在意。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请求。那套房子原告出钱装修住了五六年,到头来成了别人的合法财产。
就算协议是本人签名,也不是100%能胜诉。法院审理代持纠纷,不是只看协议,要核实借名原因是否合理、借名约定是否明确、选房看房事实、房屋占有使用情况、实际出资情况、交易资料保管情况,这六个因素相互补强,共同构成法官判断代持关系是否成立的依据。具体会调查购房款从哪来、谁的账户打出去的、贷款谁在还、房屋实际由谁使用、物业费水电费从谁的账户扣、有没有出租收益归谁。这一串证据链条里,任何一环断了都有可能影响判决。
很多当事人会误以为有资金流向证明就可以了,实则不然。之前有类案,姐姐借弟弟的名额买房,首付款是姐姐从自己卡里转给弟弟的,按月转款还贷的记录也有。看起来天衣无缝。但庭审时弟弟那边的律师只做了一件事——把转账记录的备注调出来放大给法官看。每一笔转账备注写的都是“借款”两个字。姐姐当场解释,那是银行转账时随手选的,没在意。法官在判决书里写了这么一段话:原告主张代持关系,但资金往来凭证均标注为借款,与代持关系的特征不符,原告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故对代持主张不予支持。你看,两个字的备注,毁了一套三百多万的房子。
另外,如果是因为限购政策不能买,现在政策变了能买了,这个变化本身就可能成为对方攻击你代持主张的武器。因为政策不允许你购买,采用借名这种方式规避国家调控政策,这种规避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代持协议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协议一旦被认定无效,房子所有权不可能支持,只能要求还款,后续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执行风险。
更关键的是,从表面上看,登记人有不经你同意直接转移房产的权利。而房子购买方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受法律保护。只要买房子的人不知道代持关系的存在,支付了合理对价,办了过户登记,房子所有权就归善意第三方了,你只能找代持人赔钱。问题是,代持人既然敢偷偷卖房,一般都是做好了金蝉脱壳的准备,或者面临巨大的债务危机才铤而走险,即使起诉还钱获得法院支持,最后执行也有巨大风险。
吕律在这里要提醒你一句:借名买房之前,先把最坏的打算做了。书面代持协议一个字不能省,签名必须本人当面签,资金流转每一笔备注写清楚“购房出资”或“代持购房款”,保留购房合同、发票、完税凭证的原件或清晰复印件,物业水电用你自己的卡绑定代扣。即使做好这些准备,也只是增加了胜诉的概率,不是上了保险。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事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想要法院推翻公示的登记作出认定,需要十分充分的证据链和不损害国家、第三人利益的代持事由。
代持关系不靠感情维系,靠证据,不得已选择代持房产时一定要亲兄弟明算账,做好充分的书面证据收集以防万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