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进不了监狱,造谣的人能。这句话我每次看到网络热点反转都想说一遍。
今天我不聊这个谣言的具体内容,那个没什么好分析的,假的就是假的。我要说的是造谣传谣背后的法律责任,以及为什么这类谣言总是能反复收割流量。我们在苏州做刑事业务这些年,网络诽谤类案件增加得很快,不是案子真的变多了,是大家对维权路径越来越清楚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写得明明白白,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个处罚力度你觉得轻不轻?轻。但在实务中,拘留通知书送到家门口的时候,很少有人还觉得轻。柳州这个案子里,造谣者被行政拘留,档案里留下一笔,这就是代价。罚款是次要的,人身自由被限制的那几天才是真正的切肤之痛。
行政拘留还不是最重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很多人以为网络造谣最多就是删帖道歉赔钱,不知道刑事责任的红线一直悬在头顶。什么叫情节严重?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给了明确标准: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这个数字在短视频时代太容易达标了。一条爆款视频几十万播放量,造谣者可能自己都没反应过来,刑事责任已经触发。
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就是个典型。2020年,一名便利店店主在小区快递点偷拍取快递的谷女士,编造少妇出轨快递小哥的聊天记录在网上传播。造谣者一开始以为就是开个玩笑,结果聊天记录全网发酵,谷女士被公司劝退,找工作处处碰壁。这个案子后来从自诉转为公诉,两名被告以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这是网络诽谤案自诉转公诉的标志性案件,最高检直接介入指导。我当时跟同行聊这个案子,大家的共识很明确: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这句话,正在从口号变成铁一般的判例。
回到柳州护士这个谣言。为什么这类谣言能传开?因为它精准踩中了公众的情绪开关——职业标签加道德指控。护士、教师、公务员,这类职业一旦和丑闻绑定,传播速度是指数级的。造谣的人深谙此道,他们不需要编得滴水不漏,只需要抓住人性的猎奇心理。我在苏州遇到过一个类似的民事咨询,当事人在本地一家医院上班,有人在业主群里说她疫情期间私自截留口罩倒卖。她找到我的时候已经在崩溃边缘,单位要求她自证清白,老公说要不换个小区住。我们最后走了名誉权侵权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官司赢了,判决书在群里一发,谣言才算彻底平息。但她的精神科就诊记录里留下了焦虑症的诊断。
这就是我特别想强调的一点:名誉权侵权不同于人身伤害,赔偿金额在很多人看来杯水车薪,但诉讼的意义远不止拿钱。判决书是权威的事实认定,是对谣言最正式的否定。柳州这个谣言如果不是警方介入,被造谣的护士同样可以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造谣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判了,你就拿着判决书去找那些传过谣的群主,有理有据地要求他们配合说明情况。这条路走得慢,但走得稳。
还有一个经常被忽律的细节。传谣不等于造谣,法律责任不一样,但不等于没责任。转载谣言信息,明知是虚假仍继续散布的,同样可以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微信群里随手转发害人不浅,我在不止一个案子里见过那种懊悔的表情——我就是觉得好玩转了一下,没想到会这样。法律不讲没想到,讲了也没用。
网络平台本身也有审核义务。国家网信办《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了平台的主体责任,发现问题信息要主动处置。柳州的这个谣言,平台有没进到审核义务,有没有及时处置,这些都值得追问。只不过在执法实践中,对平台的追责机制仍待细化。这个角度说起来就深了,改天专门写。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这句老话在刑事律师眼里意味着:嘴可以过瘾,腿可能跑进看守所。柳州护士卖淫被开除的谣言很快会被人遗忘,但每起网络谣言里受害者的时间成本、精神代价,以及造谣者付出的法律代价,不该被遗忘。你转发一条信息前停顿的三秒钟,比转发后再怎么解释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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