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最后一根稻草,不是法官的怜悯,而是他自己那张管不住的嘴。
开庭前翻供,这事我见得太多。不是说我接过多少这种案子,而是判决书里翻来覆去都在写同一个困局,被告人当庭那一翻,把辩护律师之前铺的路全部掀翻。昆山看守所会见室里的对话、苏州中院开庭前的临时碰头、吴江法院走廊上急匆匆递来的纸条,凡是在庭前最后一刻翻供的,辩护席上得人脸色都不会好看。
首先要说清楚,翻供不是被告人的权利禁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写得明白,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被告人庭前翻供,法律上完全允许。你做过的供述可以改,你说过的话可以推翻,这不叫妨碍司法,这叫行使辩护权。实务中很多律师一听到当事人要翻供,脸就白了,觉得天塌了。天没塌,是你的预案做少了。
翻供分两种。一种叫合理翻供,有证据支撑、有逻辑链条、有前因后果,翻完之后整个事实更接近真相。比如张玉环案,从有罪供述翻到无罪辩解,靠的不是嘴硬,是刑讯逼供留下的伤痕、物证缺失的时间线、证人证言的前后矛盾。这种翻供,辩护律师应该在庭前就主动推动,不该等到被告人自己憋到开庭才说。另外一种叫自杀式翻供,没有新证据、没有逻辑支撑、纯靠一时冲动或者看守所里听了哪个号友的馊主意。这种翻供等于把公诉人手里的刀接过来,自己往脖子上抹。
律师最怕的恰恰是后一种。被告人庭前突然扔出一套和此前笔录完全矛盾的说法,语气坚定,眼神发直,觉得法官一定会信他的新版本。这时候你怎么办。你不能在法庭上跟他翻脸,你不能当庭质疑你的当事人,但你也绝不能顺着他的谎话编故事。律师的底线写在《律师法》第四十条里,不得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妨碍司法公正。辩护人不是传声筒,你把明知虚假的陈述原封不动搬到法庭上,这叫帮助伪造证据,严重的你自己都要进去。
翻供发生的时间点决定了律师的腾挪空间。如果距开庭还有一两天,立刻申请延期审理,理由是新的事实需要核实。这个时候不要犹豫,不要觉得麻烦。你多争取一天,就可能救一条命。我习惯的做法是,翻供的细节必须当即记录,让被告人亲笔写下来,逐条逐条写清楚,原来怎么说的,现在改成什么,为什么改。这个“为什么”最关键。翻供的理由是不是客观存在,直接影响法官对翻供原因的判断。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讲得很透,翻供不能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或者翻供后的陈述与其他证据矛盾,不能采信。反过来,翻供理由成立,新说的跟其他在案证据互相印证,法官就应当采信。
更关键的是,翻供之后你要立刻重新梳理全案证据。口供只是定案证据链条上的一环,翻供不等于整个证据体系崩塌。把口供暂时放在一边,看客观证据能不能独立支撑起诉事实。物证在哪里,证人怎么说,监控拍到了什么,通话记录显示了什么。实务中不止一次出现过这种情况:翻供之后仔细一核,发现原来的有罪供述本来就和其他证据对不上,翻供反而暴露了侦查阶段的漏洞。这个时候翻供就不是危机,是战机。
还有一种情况要特别警惕。被告人翻供不是因为良心发现,而是因为害怕。他听说不认罪判得更重,慌了,临时改口。这叫对法律的误解。认罪态度好确实可能从轻,但前提是你真的犯了罪。没犯的事你硬认,不是态度好,是做伪供。这时候律师要做的事不是顺着他的恐惧走,而是把量刑逻辑摊开来讲清楚。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和坦白的规定,核心是如实供述,不是胡乱供述。你编一套假的,既不符合事实,也不享受从轻,两头落空。
说到根子上,翻供不可怕,可怕的是律师没准备。翻供之后最忌讳两件事:一是在法庭上当场跟当事人争执,让公诉人和法官看笑话;二是不做任何证据补强,硬着头皮按原来的辩护词念。这两种做法都是失职。辩护权要实实在在落地,就得在每一次翻供发生时,把新的事实敲碎碾细,和旧供一一比对,告诉法官哪个版本经得起推敲。
苏州的同行有时候聊起来,说吕律你写东西太直,得罪人。我说不是我直,是案子本身逼着你不能绕弯子。法庭上每一句话都可能写进判决书,每一个翻供都可能改变一个人后半辈子。律师在这个节骨眼上还在那里温吞水,那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
最后说一个实务中的铁律。翻供之后的新说法,能不能找到客观证据印证,是生死线。没有印证的口供,再动听也是孤证。孤证不能定案,同样,孤证也难以推翻之前的供述。很多被告人不懂这个道理,以为只要咬死新的说法,法官就会信。他不明白,法官看的不是你说得多坚决,而是你说的能不能跟其他东西对上。对不上,就是空口白话。对上了,哪怕翻得再晚,也会被认真对待。
辩护律师的功夫不在庭上那几分钟,而在翻供发生之后、开庭之前那些不眠不休的夜晚。那些夜晚决定了第二天你是站着辩护,还是被自己的当事人绊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