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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和保证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取保候审保证金需满足的条件

 
  • 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 综合考虑因素: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保证人需满足的条件 :

 
  • 与本案无牵连: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能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例如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或证人,以确保其能公正地履行担保职责。
  •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应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如有稳定的收入、财产等,能够保证被担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等 。具体来讲,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其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且其人身自由未被依法剥夺、限制,否则无法有效地履行担保义务。
  •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有固定的住处便于被担保人联系到保证人,有固定的收入则能保证保证人有经济能力承担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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