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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

  1. 客体要件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特定” 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危害行为的危险或者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内投放有毒气体,进入商场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而且受害人数和伤害程度在行为发生时是难以确定的。
  2. 客观要件
    • 表现为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 “其他危险方法” 应当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比如,驾车冲撞人群、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在公共场所私拉电网等行为,只要这些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等行为相当,并且实际危害了公共安全,就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
    • 同时,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即因为犯罪人的危险行为,才导致了公共安全受到危害的结果。例如,某人故意破坏了水库大坝(危险行为),随后洪水泛滥,淹没了下游的村庄,造成众多村民生命财产受损(危害结果),这种危险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3. 主体要件
    • 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非其实施的行为符合上述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同时危害了公共安全。
  4. 主观要件
    •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例如,为了报复社会,行为人明知驾车冲向人群会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依然希望这种后果发生(直接故意);或者行为人在人群密集处点燃易燃物,虽不是积极追求人员伤亡的结果,但对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等后果持放任态度(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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