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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中法定从重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犯罪中的法定从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犯罪主体相关
    • 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构成特别累犯,同样应从重处罚。并且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某些犯罪的,会被从重处罚。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4。
    • 特殊职业人员犯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从重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也应从重处罚。
  2. 犯罪对象相关
    • 侵害未成年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组织、指使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如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或者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等,依照相应罪名从重处罚35。
    • 侵害特定群体:对孕妇、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实施犯罪的,由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通常也会被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加以考虑。
  3. 犯罪手段及情节相关
    • 手段残忍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如使用暴力、虐待等方式犯罪,造成被害人极大身心伤害的;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如长期、多次实施犯罪,或者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应从重处罚。
    • 具有特定加重情节:在一些罪名中,法律明确规定具有某些特定情节的要从重处罚。例如,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4。
    • 犯罪后态度恶劣:犯罪后拒不交代罪行、不如实交代罪行,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不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没有悔罪表现;威胁、恐吓证人或者试图毁灭证据等,反映出犯罪人恶劣的态度和较强的主观恶性,可能会被从重处罚。
  4. 与其他犯罪相关联的情形
    • 与境外勾结犯罪: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各该罪从重处罚。
    • 其他犯罪中的特别规定:例如,在毒品犯罪中,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以及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相关毒品犯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再如,对于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在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基础上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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