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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为减税找人虚开发票,结果被判十年!这些红线不能碰

老板为减税找人虚开发票,结果被判十年!这些红线不能碰

上周五,我在园区法院开完庭,刚回到律所,前台就急匆匆递过来一份判决书复印件。当事人是苏州一家制造企业的老板王总(化名),去年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接过判决书时,我注意到前台小姑娘手指都在发抖——她大概没想到,平日里西装革履的企业家,竟会因为几张发票彻底改写人生轨迹。
这起案件极具警示意义。王总的企业主营五金配件加工,前年受市场环境影响,利润空间被严重压缩。为缓解压力,他经中间人介绍结识了"能人"李某,对方承诺可提供"税收优化方案"。具体操作是:王总公司向李某控制的空壳公司支付开票费,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短短八个月,虚开金额竟高达480余万元。

庭审中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当公诉人出示银行流水时,王总突然崩溃大哭。原来这些虚开发票对应的"货款",根本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资金在空壳公司账户兜转一圈后,扣除8%开票费又转回王总个人账户。这种典型的资金回流证据,成为定罪的关键铁证。

作为专注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的律师,我必须指出:许多企业家对虚开发票的认知存在致命误区。上周接待的吴江客户张先生就直言:"别人都这么操作,补点税不就完了?"殊不知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税款数额250万以上即属"数额巨大",法定刑就是十年以上!更残酷的是,即便补缴税款、认罪认罚,也只能减轻处罚,不能改变案件性质。

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我总结出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红线:

第一道红线:接受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上个月有位木渎家具厂老板咨询,其供应商主动表示"可以多开票"。我当即警告:即便存在真实采购,若发票金额超出实际交易额,超出部分仍属虚开。这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判例(2019苏05刑终78号)。

第二道红线:帮他人虚开视为同罪。去年相城区某科技公司老板,出于"江湖义气"给朋友公司虚开发票,自己并未获利。结果两人双双获刑。刑法明确规定,为他人虚开、接受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均属同等犯罪构成。

第三道红线:小金额累积成大风险。曾有客户辩解:"每次就开十几万发票,应该没事吧?"但法律追究的是累计数额。就像王总案件,每次几十万的"小问题",累积成480万就成了十年刑期。

值得特别提醒的是,企业主常误认为用个人账户走账能规避风险。但去年苏州中院判例(2023苏05刑终132号)已明确: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回流,仍认定为单位犯罪,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发现风险后如何自救?去年我代理的常熟某纺织企业案例可作参考。该企业主发现会计私自接受虚开发票后,立即做了三件事:1.终止所有可疑交易;2.带着原始凭证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3.赶在立案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切记!若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再补税退赃也只能争取从轻处罚。

最近我为园区企业做税务合规培训时,总会展示一张特殊的图表:左侧列着可抵扣税款的合法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海关进口缴款书),右侧则是高危禁区(第三方代开票、关联方无实物流转发票)。建议企业主把这份凭证清单贴在财务室醒目位置。

临下班时,助理问起王总案的后续。我翻出案卷中其妻子手写的求情信,信纸上有明显的泪渍。这位老板娘反复写着"不知道后果这么严重"。作为律师,我不得不承认:法律不会因无知而网开一面。真正的企业护航者,不是在出事后才亮剑的律师,而是在风险萌芽时就为企业筑好防火墙的合规顾问。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细节已作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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