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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劳动合同:常见霸王条款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一些霸王条款时有出现,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下面从不同类型为大家剖析常见的劳动合同霸王条款。
  1. 限制劳动者权益类
    1. 限制离职自由:不少劳动合同中会出现 “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辞职” 或 “辞职需经公司批准” 等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限制离职自由的条款,明显违背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例如,小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 “合同期内辞职需公司批准” 的条款,小李在工作一段时间后想离职,公司却以该条款为由拒绝批准,此条款即为霸王条款。
    2. 限制休假权利: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员工全年请假不得超过 [X] 天”“病假需提供三甲医院证明且一年累计不超 [X] 天” 等不合理限制。劳动者依法享有年假、病假等休假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规对劳动者的休假权益有明确保障。像上述限制条款,无疑是对劳动者休假权利的侵害。比如,小张因生病需要请假,公司以合同规定 “病假需三甲医院证明且一年累计不超 5 天” 为由,拒绝小张请假,这就是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2. 加重劳动者责任类
    1. 高额违约金设定:部分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若提前离职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远远超出合理范畴。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涉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例如,小王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若提前离职需支付 5 万元违约金,而小王月工资仅 5000 元,这种高额违约金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2. 过度损失赔偿规定:有些合同规定 “员工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的工作失误情况复杂多样,应根据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等合理确定赔偿责任。该类条款不区分具体情况,过度加重劳动者责任。比如,小赵在工作中因失误给公司造成 1 万元损失,公司依据此条款要求小赵全额赔偿,而小赵月工资才 3000 元,这种规定显然不合理。
  3. 免除用人单位义务类
    1. 社保缴纳问题:有的劳动合同中会出现 “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每月给予一定补贴” 的条款。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形式逃避。这种条款是对用人单位社保缴纳义务的免除,属于霸王条款。例如,某公司与员工签订此类合同,看似给予补贴,但实际上剥夺了员工享受社保福利的权利。
    2. 工伤责任规避:“员工发生工伤,公司概不负责” 这类条款也不少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员工工伤责任,这种试图规避工伤责任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霸王条款。比如,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以该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保持警惕,识别这些常见的霸王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合理的劳动合同,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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