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必知:如何巧妙规避不必要责任?
在经济活动中,担保人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也面临着一定风险。为了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 签约前的谨慎审查
- 对主合同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所以,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务必仔细审查主合同的各项条款。例如,主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若是非法活动,如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这份主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基于此签订的担保合同也会随之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所以,要关注主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等。
- 对债务人信用的评估:债务人的信用状况直接关系到担保人日后是否会承担责任。可以通过查看债务人的信用报告、了解其过往的借贷还款记录等方式进行评估。若债务人信用不佳,有多次逾期还款甚至欠款不还的情况,那么担保人就需要谨慎提供担保。比如,甲准备为乙的借款提供担保,在查询乙的信用记录时发现乙在多家银行都有逾期未还的贷款,这种情况下甲就应该慎重考虑,因为乙违约的可能性较大,甲作为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也会相应增加 。
- 担保合同条款的明确
- 担保方式的选择:《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担保方式,如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担保人要根据实际情况谨慎选择担保方式。例如,丙为丁的债务提供担保,丙若选择一般保证,那么在丁有能力偿还债务却不偿还时,丙无需立即承担责任,只有在丁确实无法偿还时,丙才需履行担保责任;若选择连带责任保证,当丁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责任。
- 担保范围的明确: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担保人要确保担保范围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内。比如,戊为己的借款提供担保,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对借款本金提供担保,那么对于借款产生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戊在正常情况下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 履约过程中的关注与应对
- 及时了解债务人履约情况:担保人有必要定期了解债务人是否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发现债务人有违约的迹象,应及时提醒债务人履行义务。例如,庚为辛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在租赁期间,庚发现辛有拖欠租金的情况,庚应及时督促辛按时支付租金,避免因辛的违约行为导致自己承担担保责任。
- 关注债权债务变更情况:《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当主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担保人要密切关注。比如,壬为癸的借款提供担保,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增加了借款金额,若未经壬书面同意,壬对增加的部分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总之,担保人要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需要在签约前谨慎审查、签约时明确条款、履约过程中密切关注。在每个环节都做好充分准备,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