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盘点:经济担保方式都有哪些?
在经济活动中,了解不同的经济担保方式对于保障各方权益至关重要。经济担保方式多样,下面从不同类型进行分析。

- 保证担保
- 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例如,甲为乙的借款合同提供一般保证,当乙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必须先对乙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且在对乙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甲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丙为丁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丁未能按时还款,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丙主张还款责任,无需先追究丁的责任。
- 抵押担保
- 不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以房屋作抵押,债务人将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书提供给债权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戊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为其商业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若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房产来实现债权。
- 动产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作债权担保的行为。以汽车抵押为例,抵押人只需办理抵押登记,无需将汽车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对该汽车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比如,己以自己的汽车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若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拍卖、变卖该汽车来受偿。
- 质押担保
- 动产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庚将自己的贵重首饰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借款的质押担保,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债权人可以依法处置这些首饰来获得清偿。
- 权利质押: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出质作为债权担保的方式。比如,辛以自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为债务提供权利质押担保,当债务到期无法偿还时,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处置这些股票来实现债权。
- 留置担保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常见于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例如,一家加工厂按照合同为客户加工一批产品,客户未按约定支付加工费,加工厂有权留置这批产品,在客户仍不支付费用时,加工厂可依法处置留置的产品来获得相应报酬。 - 定金担保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若甲反悔不购买房屋,无权要求乙返还定金;若乙反悔不卖房屋,则需双倍返还甲定金。
总之,不同的经济担保方式各有特点和适用场景,在经济活动中,各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担保方式,以保障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