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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交通事故三期鉴定的时间有限制吗

申请交通事故三期鉴定的时间一般需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时间参考 :
  • 损伤后 3 个月内可进行鉴定: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
  • 至少在损伤 3 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等。
  • 至少在损伤 6 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等。
  • 至少在损伤 9 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 至少在损伤 12 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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