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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等级标准

  1. 一级伤残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 20 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截瘫(肌力 2 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 头面部损伤: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 5 级。
    • 脊柱胸段损伤: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 颈部损伤: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 胸部损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Ⅳ 级;或肺功能重度损伤,呼吸困难 Ⅳ 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 腹部损伤:肝、脾、胰、肾等器官大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肢体损伤: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等情况。
    • 皮肤损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90% 以上。
  2. 二级伤残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重度智力缺损(智商 34 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三肢瘫(肌力 3 级以下)等情况。
    • 头面部损伤: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 4 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 3 级以上。
    • 脊柱胸段损伤: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 颈部损伤: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 胸部损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Ⅲ 级;或肺功能重度损伤,呼吸困难 Ⅲ 级。
    • 腹部损伤:肝、脾、胰、肾等器官大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 肢体损伤: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另一肢重度功能障碍等情况。
    • 皮肤损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80% 以上。
  3. 三级伤残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四肢瘫(肌力 4 级以下)。
    • 头面部损伤: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 3 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 2 级以上。
    • 脊柱胸段损伤: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 颈部损伤: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 胸部损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Ⅱ 级;或肺功能中度损伤,呼吸困难 Ⅱ 级。
    • 腹部损伤:肝、脾、胰、肾等器官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 肢体损伤:双手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等情况。
    • 皮肤损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70% 以上。
  4. 四级伤残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中度智力缺损(智商 49 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四肢瘫(肌力 4 级)。
    • 头面部损伤: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 2 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 1 级以上。
    • 脊柱胸段损伤: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 颈部损伤: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 胸部损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Ⅰ 级;或肺功能中度损伤,呼吸困难 Ⅰ 级。
    • 腹部损伤:肝、脾、胰、肾等器官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 肢体损伤: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以下);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严重受限;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瘢痕畸形,功能严重受限等情况。
    • 皮肤损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60% 以上。
  5. 五级伤残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四肢瘫(肌力 4 级)。
    • 头面部损伤: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 2 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 1 级。
    • 脊柱胸段损伤: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 颈部损伤: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 胸部损伤:稍有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Ⅰ 级;或肺功能轻度损伤,呼吸困难 Ⅰ 级。
    • 腹部损伤:肝、脾、胰、肾等器官部分切除,对消化吸收功能有一定影响。
    • 肢体损伤: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受限;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受限等情况。
    • 皮肤损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50% 以上。
  6. 六级伤残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生活需要帮助;三肢瘫(肌力 4 级)。
    • 头面部损伤: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 脊柱胸段损伤: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 颈部损伤: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 胸部损伤:心功能稍差,心功能 Ⅰ 级;或肺功能轻度损伤,呼吸困难 Ⅰ 级。
    • 腹部损伤:肝、脾、胰、肾等器官部分切除,对消化吸收功能有一定影响。
    • 肢体损伤: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受限;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受限等情况。
    • 皮肤损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40% 以上。
  7. 七级伤残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轻度智力缺损(智商 70 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生活需要帮助;三肢瘫(肌力 4 级)。
    • 头面部损伤: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 1 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 1 级。
    • 脊柱胸段损伤: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 颈部损伤: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 胸部损伤:心功能稍差,心功能 Ⅰ 级;或肺功能轻度损伤,呼吸困难 Ⅰ 级。
    • 腹部损伤:肝、脾、胰、肾等器官部分切除,对消化吸收功能有一定影响。
    • 肢体损伤: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受限;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受限等情况。
    • 皮肤损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30% 以上。
  8. 八级伤残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生活需要帮助;三肢瘫(肌力 4 级)。
    • 头面部损伤: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 1 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 1 级。
    • 脊柱胸段损伤: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 颈部损伤: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 胸部损伤:心功能稍差,心功能 Ⅰ 级;或肺功能轻度损伤,呼吸困难 Ⅰ 级。
    • 腹部损伤:肝、脾、胰、肾等器官部分切除,对消化吸收功能有一定影响。
    • 肢体损伤: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受限;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受限等情况。
    • 皮肤损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30% 以上。
  9. 九级伤残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四肢瘫(肌力 4 级)。
    • 头面部损伤: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 1 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 1 级。
    • 脊柱胸段损伤: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 颈部损伤: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 胸部损伤:心功能稍差,心功能 Ⅰ 级;或肺功能轻度损伤,呼吸困难 Ⅰ 级。
    • 腹部损伤:肝、脾、胰、肾等器官部分切除,对消化吸收功能有一定影响。
    • 肢体损伤: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受限;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受限等情况。
    • 皮肤损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20% 以上。
  10. 十级伤残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颅脑外伤后伴有精神症状。
  • 头面部损伤:一眼低视力 1 级;或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 6 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 10 厘米以上。
  • 脊柱胸段损伤: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 颈部损伤:颈部瘢痕形成,影响容貌。
  • 胸部损伤:胸壁瘢痕形成,面积 6 平方厘米以上;或胸壁线条状瘢痕 10 厘米以上。
  • 腹部损伤:腹壁瘢痕形成,面积 6 平方厘米以上;或腹壁线条状瘢痕 10 厘米以上。
  • 肢体损伤:一上肢或一下肢瘢痕畸形,功能轻度受限;双手瘢痕畸形,功能轻度受限。
  • 皮肤损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10% 以上。

这些伤残等级划分标准主要是基于身体功能的丧失程度、外貌损伤程度以及对日常生活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的,伤残鉴定需要专业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详细的检查和评估来确定具体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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