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正当防卫引起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案例分析:
2019年8月的一天,一方法院的传票寄到了徐新燕的手中,传票显示他被人告了。
那是2017年4月29日的晚上10点左右,徐新燕正在家里看电视,家里的摩托车不见了,他们觉得多半是给人偷了,徐新燕决定开上家里的汽车,把被偷的摩托车追回来。
在追逐的过程中,徐新燕驾驶的汽车也犯罪嫌疑人付涛驾驶偷来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导致发生了交通事故。
警部门也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认定,徐新燕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付涛负次要责任。
2017年10月,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付涛有期徒刑一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付涛在事故受伤,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
为此他前前后后花了不少医疗费,要求徐新燕及其保险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当事各方因就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因为调解不成,交警部门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纷争。
于是,付涛到法院起诉了徐新燕及机到车保险公司。
2019年8月19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因原告付涛盗窃摩托车,被告徐新燕为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所有权而进行追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
付涛有重大过错,酌定原告应当承担90%的责任,被告徐新燕在追赶过程中没有控制车速和保持适当距离,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10%的责任。
因徐新燕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了强制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23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付涛各项损失共计115,000余元。徐新燕个人赔偿1255元。
法律专家:
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审法院依据它所认定的事实认为这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首先应该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来给予赔偿。对不足的部分,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的话,先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当然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话,就按照过错比例来分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付先生的过错是比较重的,所以让他承担90%的责任,而徐先生只承担10%的责任,这就是按照过错比例来分担责任。
当然这个结论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结论存在较大差异,
这是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应当依法审查,如果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的话,也可以不遵循这样一个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所以本案中一审法院啊做出了与事故认定书不同的裁判。
一审判决下来之后,徐新建心里还是多少有些不服气的,但觉得赔偿金不过只有1000多块钱,思前想后他决定算了,不上诉了。
不过在本案当中的另一名被告,也就是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与此同时,在事故当中受伤的付涛也不服一审判决,同样提出了上诉。
2020年4月16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上诉案件。
保险公司向法院递交的上诉状中,对于原审判决中认定的误工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他们提出了异议。
保险公司认为,一个犯罪行为不应该获得精神抚慰,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理赔的范畴。
另外,对于误工费的赔偿他们也有异议,因为付涛之前无正当职业,也没有固定收入,他没有合法正当的收入,在事故发生前不应当支持误工费。
而付涛的上诉请求则是请求二审法院改变原被告的事故损失承担比例,增加自身医疗费4万多元以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7700多元。
2020年6月11日,法庭对这起上诉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和一审的时候一样,徐新燕仍坚持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徐新燕的代理律师提出交通事故甚至发生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而案发当晚徐新燕是为了追回自己被盗窃的摩托车,因而发生事故,其本质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交通事故,所以不应该承担交通事故带来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官:
本案中徐某追赶并逼停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其目的是为了制止犯罪,追随自己的财产。
那么付涛驾车逃离的过程,其对合法财产的侵害正在进行,所以应当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法官们一致认为这并不是一起交通事故,一审法院认定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错误的。
对于原判决判令车主赔偿小偷损失,他们有不同的看法。
如果判决正当防卫人赔偿小偷损失,不仅会使公民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畏宿不前,担心正当防卫或者见义勇为有风险,不敢于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
而且这样的判决违反了社会共同的社会认知和正义理念,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
本案实质并在一起,交通事故一审将本案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错误予以纠正。
于是,二审法院将原定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改为健康权纠纷案。
由于案件性质发生了改变,法官对全案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徐新燕的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也是判断他是否需要为付涛受伤承担责任的关键。
法官认为对于正当防卫人不能要求过高的注意义务,发现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时候,要敢于制止,用于制止,要有这个后顾之忧。
二审法官:
从常理来看,如果既要求徐新燕与犯罪嫌疑人驾驶的摩托车保持安全距离,又使其能够实施正当防卫,制止犯罪行为,追回自己的车辆,二者显然矛盾。
另外付涛不是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因此他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官作出了这样的二审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专家:
对发生在公共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兼顾国法,惩恶扬善、明辨是非,经司法裁判鼓励和倡导规范的公共空间行为,向社会提供行为指引,向民众传达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让司法有是非、有力量、有温度。
那么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作出了不同的裁决,怎么看两级法院在认定上的不同?
法律专家:
根本区别就在于一审法院认为这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二审法院认为呢,这是一个正当防卫的行为,肯定了徐先生的这样一个正当防卫权,从而可以鼓励人们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避免出现守法者向违法者低头这样一种情况。这样一个判决它不是一个谁受伤谁有理,
谁能闹谁有理的和稀泥式的判决,而是旗帜鲜明的宣示了法院的立场,明辨的是非,向全会宣示法律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发布了一些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对于我们妥当把握正当防卫中的这样一个标准分寸,具有非常积极的导意义务,对于惩恶扬善,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呀都有重要作用。
本案二审法院很好的掌握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对于司法裁判起到了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
吕律师点评: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以改变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一审法院改变了交警部门会认定的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1.1.1施行)2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2、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可以免责
案例中可看出,当事人在合理的范围内,为维护自己的财产损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损失,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