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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有经济能力而不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胜算吗

起诉有经济能力却不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有较大胜算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做好充分准备,以下是具体分析:

满足法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因此,需证明以下两点:
  • 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例如,可通过其收入证明、财产状况证明等,如工资单、银行存款、房产证明等,来证实其具备赡养老人的经济实力。
  •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需提供相关子女的死亡证明、残疾证明、无收入证明等,以说明老人的子女无法履行赡养责任,如医院的诊断书、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等。

准备充分证据

 
  • 证明赡养关系:提供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等,明确双方的亲属关系。
  • 证明孙子女、外孙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收集相关证据,如老人的生活支出记录、医疗费用发票等,以对比孙子女、外孙子女应承担的赡养责任,还可提供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孙子女、外孙子女拒绝赡养或未给予经济支持等情况。
  • 证明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提供老人的健康状况证明,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说明老人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他人赡养;同时出具老人的收入证明,如养老金领取记录、低保金发放证明等,以证实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

遵循法定程序

 
  • 撰写规范的起诉状:明确原告(祖父母、外祖父母)和被告(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并签名盖章。
  •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法院会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
  • 积极参与庭审:在庭审中,原告需陈述事实、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则有权利进行答辩和质证,双方还可进行法庭辩论,阐述各自的观点和理由。

案例参考


在象山区法院审结的一起赡养纠纷案中,九旬老人王老太状告孙子李某光、外孙女李某妤索要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太的儿子已去世,女儿无力单独照顾,而孙子李某光有负担能力,其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且曾承诺赡养奶奶,外孙女李某妤也愿意承担赡养义务,最终判决李某光、李某妤向王老太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及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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