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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赡养义务的包含哪些人

  1. 子女
    • 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他们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例如,一对夫妻所生的孩子,在父母年老体弱时,有责任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非婚生子女同样对其亲生父母有赡养义务,如未婚生育的子女,在其父母需要赡养时,不能以父母婚姻关系不合法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 养子女: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例如,合法收养的子女在养父母年老后,要像亲生子女一样承担赡养责任,包括支付赡养费、照顾日常生活等。
    •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是指夫或妻一方与前妻或前夫所生的子女。当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时,就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判断是否形成扶养关系,通常看继子女是否受继父母抚养教育,以及是否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扶助。例如,继子女在未成年时,由继父母抚养长大,那么在继父母年老后,继子女就有义务进行赡养。
  2. 孙子女、外孙子女(特定条件下)
    •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是一种补充性的赡养义务。例如,老人的子女因病去世或者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力赡养老人,而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赡养能力,那么他们就应当承担起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赡养责任。
  3. 兄弟姐妹(特定条件下)
    •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体现了兄弟姐妹之间在特殊情况下的相互帮扶责任。例如,姐姐在父母去世后将弟弟抚养成人,当姐姐年老且生活困难,弟弟有经济能力时,就应当对姐姐进行赡养。同样,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这也可以看作一种广义的赡养范畴,在未成年弟、妹需要生活照顾和经济支持时,兄、姐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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