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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撤销与撤回——试读《民法典》

  

  老张是苏州姑苏区的一名退休工人。10年前老伴去世后平常就一个人生活。老张虽说平常一个人生活,但是他有两个子女。一个女儿在住在相城,一个儿子住在吴江。除了过年过节。儿子和女儿偶尔会看望一下老张,其他平常的时候基本见不到儿子,女儿。去年的时候,老张因为脑血栓中风了一次。虽说经过抢救和康复治疗。身体基本没有大碍。只是行动没有以前那样灵活。做事走路也变得迟缓。并且随着年龄的增大,生活也越来越不便。去年年底的时候,老张感觉自己的身体越来越不行了,想趁着自己意识还清楚,老张并向另一份遗嘱,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和其他的一些财产,分给儿子和女儿。于是老张有一天把女儿和儿子召集一起,把自己想立遗嘱的事情和儿子,女儿商量。老张想把自己名下的财产,立遗嘱的想法跟儿子和女儿说了,但是要求儿子和女儿轮流照顾自己,儿子和女儿也同意了老张的想法。商量好之后,他们当天就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遗嘱立过之后,儿子和女儿也按商量好的,轮流照顾老人。但是没过多长时间,老张发现儿子和女儿来的次数越来越少了。而且总是找各种借口。自从新冠疫情发生以后,老张没人照顾也不会网络,生活更加不便。不得已,老张通过社区找了一个女保姆。这个女保姆勤快体贴,做饭洗衣动作麻利,把老张照顾的非常周到。没事的时候,还陪老张聊天讲故事给老张听。自从保姆来了以后,老张过的非常开心。相较于儿子和女儿,老张有了一个新的想法。他决定重新立一份遗嘱,把自己名下的房子和其他财产将来送给保姆。有了这个想法之后,老张便在2020年4月份的时候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立了一份新遗嘱,遗嘱内容约定了保姆负责有生之年照顾老张,老张去世后把名下的财产全部送保姆。

  2020年6月的一天,老张突发疾病,虽经医院抢救,还是没能挽回老张的生命。老张去世没多久,儿子和女儿发现保姆还住在房子里面,便要求保姆搬离。保姆把老张给她的遗嘱拿给他们看,按照遗嘱房子和其他财产应该归保姆所有。儿子和女儿也出示了他们的遗嘱认为房子和财产归他们所有。双方争执不下,最后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姑苏法院处理后,近日作出了判决。当遗嘱发生冲突的时候,按照遗嘱的优先顺序,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遗嘱,后立遗嘱优先于先立遗嘱。由于保姆的遗嘱未经过公证,只是有社区的见证。因此老张的房产和其他财产归老张的儿子和女儿所有。

  法院判决以后不久,保姆便搬离了老张的房子。虽然大家都很同情保姆,但是毕竟法大于情。

  不过,2021年1月1日新的民法典生效以后,这种情况将会改变。

  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吕婷律师:根据第一一四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将要实施的《民典法》相较于现在的《继承法》有了新的改变,由公证遗嘱优先,变成了以最新时间优先。

  如果上述案例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后,保姆的遗嘱优先,老张儿子,女儿的遗嘱在老张立了新遗嘱之后,遗嘱就属于自动撤回。因此,老张的房产及其他财产就由保姆继承。

  其中要注意的是,新的《民法典》中,用的是“撤回”而不是《继承法》二十条中的“撤销”,撤销与撤回是有严格的区别的,撤回系针对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或者民事法律行为,而撤销则针对已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或者民事法律行为。这也体现了新的民法典用词的更加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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