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苏州律师吕婷网站!

老年人授权委托书侄儿低价卖房亏损百万,损失赔偿法院支持撤销交易吗?

老年人授权委托书侄儿低价卖房亏损百万,损失赔偿法院支持撤销交易吗?

大家好,我是苏州吕婷律师,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十余年。最近有位苏州的当事人王阿姨向我咨询了一起令人唏嘘的案件:她年过七旬,因腿脚不便委托侄儿小李帮忙出售名下一套房产,没想到小李竟以远低于市场价近百万的价格将房子卖出。王阿姨发现后悲痛欲绝,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撤销交易并要求赔偿损失。今天我结合实务经验,为大家分析这类“授权卖房纠纷”的法律要点。

一、案件核心:委托代理中的“滥用代理权”如何认定?

王阿姨与小李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载明“代为办理房屋出售的一切手续,包括签订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收取房款等”,但未对房屋售价作出限制。小李作为受托人,本应本着“为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履行职责,却在未与王阿姨协商的情况下,以180万元的价格将市场价约280万元的房产出售给了自己的朋友张某。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滥用代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小李作为受托人,明知房屋市场价远高于成交价,仍擅自低价出售,且买受人张某系其朋友,存在“恶意串通”的高度可能性。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房屋交易价格与市场价的差距比例(一般超过10%-30%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交易双方关系、房款支付方式等证据综合判断。
二、撤销交易的法律依据: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四大情形

王阿姨若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需举证证明交易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1.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结合本案,小李作为代理人,利用王阿姨“缺乏判断能力”(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和对其的信任,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低价交易,符合“显失公平”和“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双重情形。王阿姨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三、实务难点:如何证明“低价”与“恶意”?

在我代理的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常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困难。王阿姨需重点收集三类证据:

1. 房屋价值证据: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交易时的市场价值与成交价的差距。例如本案中若评估价为280万元,成交价180万元,差价达100万元,已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

2. 代理人过错证据:包括《授权委托书》(证明代理权限范围)、小李与张某的聊天记录(证明恶意串通)、房款流向(若房款未全部交付王阿姨,可推定小李侵占)等。

3. 被代理人无过错证据:王阿姨需证明自己在交易过程中未参与决策,且对低价出售一事不知情。例如提供医院病历证明当时行动不便、意识状态受限,或提供与小李的通话录音证明未同意低价出售。

四、法院裁判倾向:保护老年人权益,严查“利益输送”

近年来,法院对涉及老年人财产处分的案件持审慎态度。例如苏州工业园区法院2022年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中,儿子未经母亲同意低价出售房产,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合同,理由是“受托人未履行忠实义务,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损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若买受人张某对低价交易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即构成“善意取得”),则王阿姨可能无法撤销交易,只能向小李主张赔偿损失。但本案中张某系小李朋友,且成交价差距过大,难以认定为“善意”。

五、维权建议:四步走挽回损失

1. 立即固定证据:包括收集委托书、买卖合同、银行流水、沟通记录等,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款被转移。

2. 发律师函催告:由律师向小李和张某发出《律师函》,要求限期解除合同或补足差价,此举既能固定对方过错证据,也可能促成和解。

3. 提起撤销权诉讼:在一年内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苏州地区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起诉,请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小李赔偿差价损失。

4. 追究代理人责任:若小李存在侵占房款行为,可另案提起侵权之诉,或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追究其“职务侵占罪”刑事责任。

六、风险提示:老年人委托卖房如何规避风险?

作为常年处理苏州本地案件的律师,我给老年朋友们提三个建议:

1. 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委托书》中务必注明房屋最低售价、房款支付方式(如必须打入委托人本人账户)、交易需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等限制条款,避免“全权委托”。

2. 选择可靠受托人:优先委托直系亲属,并要求共同居住的子女参与监督,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作为“共同受托人”把控交易流程。

3. 留存书面凭证:所有交易决策均需形成书面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确认等),避免口头委托。房价可通过中介评估、政府指导价等方式提前确认,做到心中有数。

结语:委托卖房本是为方便生活,却因信任错付导致百万损失,这样的案例在苏州并不少见。在此也提醒各位子女,若发现家中老人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定时限内维权。我是苏州吕婷律师,若您或家人遇到民事纠纷,欢迎随时联系我,我们将以专业的法律意见守护您的财产安全。

#苏州吕婷律师#民事纠纷#授权委托#房屋买卖#撤销权#老年人权益
上一篇:中介承诺包过户却收钱跑路,受害者该怎么维权?
下一篇:小王辛苦买下的房产被他人冒名抵押拍卖,他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损失并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