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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有什么区别

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前提条件不同

 
  • 管辖权转移:需经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例如,上级法院认为某下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因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由自己审理更合适,可决定将管辖权转移至本院。
  • 移送管辖:无需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无管辖权时,即可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移送对象不同

 
  • 管辖权转移:转移的是管辖权,使原本无管辖权的法院获得管辖权来审理案件。
  • 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即把案件从无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涉及法院不同

 
  • 管辖权转移:仅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 移送管辖: 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但也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级别管辖变化不同

 
  • 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会导致案件的审理级别发生变化,如原本应由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转移至上级法院管辖,或反之。
  • 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管辖权的错误分配,一般不会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只是将案件移送到正确的同级或上下级法院。

发生原因不同

 
  • 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等问题,或者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质、政策等因素考虑,由上级法院决定或经其同意进行管辖权的调整。
  • 移送管辖:是因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本身没有管辖权,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正确的审理,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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