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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管辖法院

变更管辖法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移送管辖

 
  • 适用情形: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具体操作: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移送管辖需满足三个条件,即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

 
  • 适用情形: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此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具体操作:需由相关法院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上级法院依职权决定,指定某一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

管辖权转移

 
  • 提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权决定由本院审理。主要原因包括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一审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困难;或处理案件时可能有失公正或产生不良影响;或案情重大、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下级人民法院处理有困难等。
  • 报请: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移送。例如,案件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社会影响较大,下级法院认为自身难以胜任审判工作等。
  • 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但这种情况只能作为例外,用于特殊情形,且需得到受案法院的上级法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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