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吧,你可能会失去自由。不认罪吧,你也可能会失去自由。这大概是我在苏州刑辩实务中,当事人最常陷入的两难。很多人把认罪当成一道判断题,认为只有对和错两个选项。错了,从轻发落。对了,硬扛到底。但法律从来不是这么运行的。
我处理过一个案子,李某涉嫌职务侵占,金额不高,刚过立案标准。他到办公室的时候,情绪很激动,反复强调自己就是拿了一些公司报废的办公设备,不值几个钱。我问他,你说的这些报废设备,公司有没有书面处理流程。有没有审批单。有没有报废记录。他愣住了。后来我去调取证据,发现公司根本没有明确的报废制度,所有设备去向模糊,连财务账目都是乱的。这个案子,我建议他不要认罪。不是因为他真无辜,是因为证据链有问题。公诉方无法证明这些设备是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拿走的,还是正常处理公司废品。最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反过来讲另一个案子。张某在苏州园区盗窃,现场监控拍得清清楚楚,指纹比对也吻合,赃物在他住处找到。他自己跑来问我,能不能不认罪,说家里有老人需要照顾,想争取缓刑。我直接告诉他,你认罪,坦白从宽,量刑可以降档。你不认罪,零口供一样定罪,而且连认罪态度这个从轻情节都丢了。后来他听进去了,认罪认罚,法院判了缓刑。
这两个案子的本质区别在哪。不在认不认罪本身,在证据链的完整程度。李某那个案子,证据链是断裂的,漏洞大到公诉方自己都心虚。张某这个案子,证据链是闭环的,所有指向都锁死他。认罪,从来不是给法官表忠心,而是你面对铁证时必须做的止损操作。如果证据不足,认罪反而是自投罗网。
我看到过最高法一个真实判例,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这个案子不是刑案,是民事,但道理相通。雷某某和宋某某是夫妻,离婚时雷某某转移了共同存款。一审法院判她少分财产,她上诉,理由是自己没有转移,是正常取款。二审法院怎么判的。调取了银行流水,发现她在离婚前三个月内分批取出十几万,无法说明合理用途。法院认定了转移财产的事实。这个判例说明什么。法官不看你在法庭上说了什么,他看的是证据。你说没转移,银行流水说话。你说没盗窃,监控和指纹说话。认罪,本质上就是在证据链面前承认自己的位置。
有人会问,如果证据链确实有瑕疵,但我又怕不认罪导致实刑怎么办。这是实务中最大的焦虑。刑诉法第53条写得清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反过来也一样,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可以定罪。这个制度设计就是逼着办案机关去找证据,而不是逼着被告人开口。你的律师要做的,是用证据链本身去对抗指控,而不是靠你这个人的嘴巴去对抗。
我在苏州办过一起贩毒案,当事人被抓时身上没有毒品,通话记录里也没有明确的交易暗语。同案犯咬他,说毒品是他提供的。但同案犯的口供前后矛盾,时间节点对不上。我们申请法庭调取基站定位和电话清单,发现当事人在所谓交易时间根本不在现场。法院最后没有采信同案犯的口供,因为证据链不完整。这种情况下,认罪就是自毁长城。
很多当事人有个误区,认为认罪就是低头求饶,不认罪就是硬气到底。这完全是两个极端。真实的刑辩实务不是这么黑白分明。认罪与否,要跟着证据走。证据链硬,你就认。证据链软,你就扛。这条尺子,不是情绪给的,是证据给的。刑诉法第55条说,定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这个标准,公诉方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你的律师的工作,就是替你把这条尺子量清楚。
我见过最高检的一个典型案例,张玉环案。张玉环坐了二十七年牢,最后无罪释放。你不说他当年要是认罪了会是什么结果。他就是不认罪,因为证据链根本撑不住。一个刑讯逼供出来的口供,没有直接物证,没有目击证人。这样的案子,认罪就是在替办案机关的懒惰买单。所以张玉环的律师坚决不让他认罪,熬了二十七年,等到真凶出现。这不是侥幸,这是证据链的逻辑在起作用。
认罪不应该是选择题。它应该是客观题。证据链完整,答案就是认罪。证据链断裂,答案就是坚持无罪、罪轻。你没有必要为情绪买单。我在苏州接待过很多家属,他们最常说一句话,我孩子就是情绪上头才认罪的。这话听着无奈,但法律不认情绪。一旦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想反悔,难上加难。最高法、最高检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里说得明白,具结书是被告人自愿签署的,除非有证据证明违背意愿,否则法院不得随意推翻。
还有一个真实的判例,杜培武案。杜培武当年被指控杀人,侦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最后认罪。但案件疑点重重,凶器上没有他的指纹,现场没有他的足迹,时间线上矛盾重重。他认罪后,二审还是被判死缓。后来真凶落网,杜培武才被平反。这个案子是刑讯逼供和认罪误判的典型。如果当年他在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下坚持不认罪,案件可能根本走不到审判阶段。认罪在那个时候不是从他,是自陷。
所以我的态度很明确。认罪不是给法官看的,是给证据链看的。证据链摆在那里,你看得清,你的律师看得清,法官也看得清。你做不了假,也演不了戏。认罪与否,本质是对证据链的诚实反馈。这不是一道判断题,这是一把尺子。
最后说一句。我在苏州办理的每一个案件,我都会先做证据链的梳理。刑诉法第53条、第55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刑法第67条关于坦白从宽的规定,这些法条不需要你去背,但你的律师必须烂熟于心。这些法条就是尺子上的刻度。刻度在哪,你就站哪。别站错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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