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从你卡里划出去得那一刻,有些事就已经不在你控制范围了。

我是苏州吕婷律师。

今天讲一个很多人根本没当回事、但一出事就是大事的法律雷区——帮人转帐。

你来我办公室坐着的那些当事人,十个里有八个不明白:我就是帮忙过一下钱,怎么就涉嫌犯罪了。他们以为自己在做人情,实际上在替别人背锅。等警察找上门,手机被扣走,银行帐户冻结,那时候再说什么我只是帮忙,已经不好使了。

最典型的坑,是帮人收钱再转出去。

苏州工业园区那边有个案子,一个小伙子帮朋友收了八万多,然后分几笔转到另一个帐户。他觉得自己就是帮忙,一分钱没留。公安问他知不知道这钱哪来得,他说朋友讲是货款。问题是,哪有什么货款。这钱上游连着一起电信诈骗案,受害人在张家港那边报案,资金追过来,直接追到他卡上。他帮人转手的这八万多,最后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写得很清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明知,司法实践里不要求你清清楚楚知道这钱是哪个具体案子来得。只要根据转账方式、金额、频率、你和对方的关系、你有没有获利这些综合判断,认为你应当知道这钱来路不正,就够构成要件了。

那种说我不知道不就行了的天真想法,在法庭上站不住脚。

还有一种情况更隐蔽,帮人取现金。

电子支付时代,大额取现本来就是异常行为。银行柜员都得多问你两句。那些专门让人帮忙取现金的,十有八九是要切断资金流转痕迹。去年苏州吴江那边一件跨境赌博案,底层跑分的人就是专门找不同的人去ATM取现,每次金额控制在两万以下,以为这样可以避开监管。帮忙取钱的里头有一个人,从头到尾就取了三次,拿了六百块辛苦费,最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这几年用得越来越多。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就可以构罪。支付结算就包括了帮你转帐、帮你收款、帮你取现这些行为。

情节严重是什么标准。司法解释列了几种情形,其中一种就是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注意,是累计金额,不是单笔。你帮同一个人转三次,每次七万,加起来够了二十万,就可能踩线。

还有一点更致命——即便你不知道具体是什么犯罪,法院也可以通过转帐的方式、频率、你对异常情况的认知来推定你主观上的明知。

举个例子。半夜三更让你转帐,而且要求跨行、分多笔、每笔金额都不大,转完一笔让你把截图发过去对方才确认。这种操作手法,正常生意人不会这么干。法官看到一个普通人做这种事,很容易得出一个心证:你应当意识到这里面有问题。

一旦心证形成,翻案极难。

帮人转帐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民事风险。

你卡里过了一道钱,即便不涉及刑事案件,也可能卷进民事诉讼。比如这笔钱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挪用公款,你作为一个中转站,债权人查资金流向查到你这里,可以申请法院把你追加进来。就算你最后不用承担责任,光是应付调查、配合法院、卡被冻结几个月,就已经够受的了。

吕律再这里要提醒你,钱不会白过你卡。法律上每一笔资金流动都有其法律意义。你让别人的钱从你卡上走一趟,你就成为这笔钱法律链条上的一个节点。节点就要承担节点的责任,想拿我不知情当挡箭牌,司法实践里越来越不认了。

有些事不帮是本分。

别人找你转帐的时候,你只需要想一件事:他自己有卡,为什么不自己转。如果理由绕来绕去说不清楚,那你就不要碰。朋友情面在刑事立案通知书面前,一文不值。

苏州的银行卡流水、微信支付宝转帐记录,公安机关调取起来比你想像得快。不要以为金额小、次数少就没事,很多时候查上游犯罪的时候顺藤摸瓜摸到你,你连上游是谁都不知道就已经被卷进去了。

帮人转帐的忙,能不帮就别帮。这句话不是人情淡薄,是风险控制。法律不保护好心,之保护行为合乎规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