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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热搜事件看虚假广告罪管辖权争议,企业如何避险?

虚假广告被异地立案?律师教你用管辖权异议“移回”本地|吕律师说

“我们的广告在苏州发布,消费者在上海,外省公安机关来抓人,这合理吗?”

这是上周一位企业负责人向笔者咨询时的困惑。企业因一则广告被外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面临异地诉讼的巨大压力。

作为执业十余年的律师,我是苏州吕婷律师,现任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长期法律服务中,我注意到虚假广告罪案件日益增多,尤其在互联网时代,管辖权争议成为焦点。近期,热搜事件如某知名企业因虚假广告被立案侦查,再次引发公众对管辖权问题的讨论。

本文基于我的实践经验,从法律实务角度分析虚假广告罪的管辖权争议,并提供企业避险策略。

【企业痛点速览】

虚假广告通过互联网传播,广告发布地在A市,服务器在B市,消费者遍布全国。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有管辖权?结果是——多个地方都有管辖权,企业面临“被选择”执法的风险。

管辖权不明会导致:案件拖延,增加诉讼成本;异地诉讼,企业应对困难;“远洋捕捞”式跨省抓捕,企业陷入被动。

一、虚假广告罪的法律框架

虚假广告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立案追诉标准(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67条):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或多个消费者累计损失二十万元以上;

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名义虚假宣传,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二年内因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虚假宣传;

对食品、药品等特殊商品虚假宣传,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造成人身伤残或恶劣社会影响。

量刑标准:仅一档法定刑,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标准处罚。

二、管辖权争议的产生原因

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虚假广告通过互联网传播,行为地可能为广告制作或发布地(如苏州),结果地则为受众所在地(如上海、北京、深圳)。这导致管辖权争议频发:广告在苏州发布,但消费者在上海因虚假宣传受损,两地公安机关可能争夺管辖权或互相推诿。

更细化的管辖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针对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管辖规则更为细化——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这意味着:广告发布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公司注册地、消费者所在地均可能成为管辖连接点,企业面临的“异地执法”风险正在上升。

实践中,管辖权不明会导致案件拖延,增加企业诉讼成本,甚至影响司法公正。

三、实务案例:成功争取本地管辖

我曾代理苏州一家科技企业案件,该企业因产品广告夸大功效,被消费者投诉。广告发布于企业官网,服务器位于苏州,但访问者覆盖全国。

外省公安机关以结果发生地为由立案,企业面临异地诉讼压力。通过法律论证,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主张广告发布地为犯罪行为发生地,苏州具有管辖权。

最终,案件在本地处理,减少了企业资源消耗,避免了管辖权争议带来的不确定性。

四、管辖权争议的典型场景

场景一:刷单炒信案的“远洋捕捞”

2025年,曾庆鸿律师代理的江西上饶黄某某等8人虚假广告案(“刷单炒信”案),是一起典型的管辖权争议案件。公安机关“创造管辖权”,跨省抓捕当事人。

辩护律师指出案件属于“远洋捕捞”趋利性司法,当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开展相关专项整治活动。经过密集沟通,检察院慎重研究决定,全案仍按照虚假广告罪起诉,建议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起诉书建议,各被告人适用缓刑。

启示:管辖权异议不仅是一个程序问题,更是影响案件实体走向的关键。在“趋利性司法”背景下,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地管辖,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定性(虚假广告罪 vs 非法经营罪)和量刑。

场景二:全国性虚假广告的管辖选择

2025年,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办理了北京市首例虚构商品原料产地为贫困县的涉公益性助农电商平台虚假广告案。涉案产品销往全国29个省份,销售金额高达6980余万元。

办案关键点:办案组通过走访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召开多级联席会议、举办专家论证会,最终确认了认定标准。该案涉及全国29个省份的消费者,最终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消费者所在地)北京西城管辖。

启示:在互联网广告案件中,“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原则使消费者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均可能获得管辖权,企业面临“被选择”执法的风险。



五、“全链条查处”新动向与管辖风险外溢

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执法指南明确“全链条查处”原则:对广告违法行为进行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主体进行全链条管辖,不得遗漏违法主体。

这一动向意味着:特定营销场景中的风险开始外溢,由广告代言人或者广告发布者,逐级向上贯穿扩散。例如在直播中发生的口播违法,在存在委托人授意或者广告主受益要素的情况下,监管调查风险有可能从直播机构上溯至品牌方。

对企业的影响:在“全链条查处”趋势下,广告发布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广告主所在地、消费者所在地等多个地点均可能成为管辖连接点,企业面临的“异地执法”风险正在上升。

六、企业避险策略

策略一:加强广告内容合规审查

企业需建立内部审核机制,确保广告真实、准确,避免使用绝对化用语如“最高”“最佳”等,或虚构数据。参考《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八条,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

建议建立三级审核机制:初级审核由业务部门自查广告文案数据真实性;法务复审重点筛查绝对化用语、未获审批的医疗功效宣称;外部核验涉及科技、医药等领域广告时,需第三方机构出具背书文件。

策略二:提前法律风险评估

在广告发布前,由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识别潜在刑事风险。例如,评估广告是否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及时调整内容。

策略三:建立内部监控机制

企业应通过数据分析工具监控广告传播范围和受众反馈,一旦发现误导性内容或投诉,立即纠正并发布澄清声明。

策略四:制定危机应对预案

包括涉诉时收集证据、联系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步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可在侦查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减少程序拖延。

策略五:证据留存与风险隔离

留存广告创意会议纪要、原始检测报告、发布平台后台数据等材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通过合同约定广告主对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最终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仅对形式合法性负责。

结语

虚假广告罪的管辖权争议源于法律与实践的脱节,尤其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需强化合规管理,防范刑事风险。

作为资深律师,我建议企业定期进行法律体检,包括广告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估,防患于未然。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提供此类服务,帮助企业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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