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觅CEO怒批小红书“有毒”!平台“非常烂”“靠作恶赚钱”,算不算违法?
4月26日晚,追觅科技创始人兼CEO俞浩连发两条微博,炮轰小红书。
他直言:“小红书是一个非常非常烂的平台!社会价值观导向非常非常烂!”
“小红书上应该没有一家好公司,除了它自己。”
“平台还是要有价值观的,不应该靠作恶赚钱。”
他还提出了一个法律层面的主张:“我们起诉每一个在小红书上造谣的博主时,都应该连带小红书平台一起起诉!”
言论一出,迅速引发两极分化讨论。
很多粉丝在后台问我:律师,俞浩这番话有没有法律风险?小红书能告他吗?他说的“连带起诉平台”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今天,我从法律角度,把这件事拆开讲清楚。
一、俞浩这番话,法律风险集中在哪个点?
当一个企业家公开评价另一个平台时,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向:
第一,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小红书和追觅虽然一个做社交平台、一个做智能家电,看似不直接竞争,但俞浩的言论攻击的是小红书的商业模式、价值观和平台属性,而小红书作为一个商业主体,同样享有商誉权。
问题来了:俞浩说的是“事实”还是“观点”?
法律上有一个重要区分:陈述事实vs表达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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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说“这个产品有质量问题,我检测过了”,这是在陈述事实。如果这个事实是假的,你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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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说“这个平台很烂”,这是在表达主观评价。只要不涉及捏造具体事实,法律通常给予较大容忍空间。
但是——“靠作恶赚钱”这个表述,踩到了红线。
为什么?
因为“作恶”不是一个简单的主观评价,它隐含了对平台行为的事实定性——暗示小红书存在违法或不道德的商业行为。如果俞浩无法证明小红书“确实在作恶”(比如平台明知内容侵权却故意放任),这个表述就可能构成“捏造事实”。
二、民法典第1024条:企业也有“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企业作为法人,同样享有名誉权。
如果俞浩的言论超出了“正常商业批评”的边界,构成了“侮辱”或“诽谤”,小红书完全可以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司法实践中,法院怎么判?
我查阅了几个类似案例:
在“鸿茅药酒事件”中,医生谭秦东发帖称鸿茅药酒“有毒”,被跨省抓捕,最终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立案。这个案例虽然是刑事层面,但足见“说产品有毒”的风险有多大。
在更近期的“特斯拉起诉品玩案”中,品玩发布的文章称特斯拉“血汗工厂”“漠视安全”,法院最终认定部分表述构成商业诋毁,判令删除文章并赔偿。
说人话就是:你可以说“我不喜欢这个平台”“我认为它的模式有问题”,但你不能说“它在作恶”“它有毒”——除非你能拿出证据。
三、“连带起诉平台”这个主张,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俞浩说:“我们起诉每一个在小红书上造谣的博主时,都应该连带小红书平台一起起诉!”
这个主张,在法律上需要分情况讨论。
情况一:平台明知侵权却不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说人话:如果有人在小红书上造谣追觅,追觅向平台举报后,平台明明看到了却故意不删除,那平台就要和造谣者一起赔钱。
情况二:内容被算法推荐,平台加分推流。
如果平台通过算法将侵权内容推荐给更多用户,这种“主动传播”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知道”。平台就不能再以“避风港原则”为由免责。
但注意: 俞浩说的是“每一个博主要连带起诉平台”——这个“每一个”过于绝对。对于平台确实不知情、用户举报后及时处理的内容,让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他说“大家就是害怕这个平台,才导致这个平台如此肆意推送各种未经证实的假消息”,这句话其实是情绪化的归因。平台推送内容的逻辑是算法驱动的,是用户互动数据的反馈结果,而不是平台“故意”推送假消息。
四、追觅最近确实在密集维权,但这和“炮轰平台”是两码事
这里需要补充一个重要背景:追觅科技近三个月确实在密集维权。
3月6日,追觅监察部通报:自媒体账号“XX的资本江湖”编造公司及创始人虚假业绩信息,账号被注销,当事人致歉。
3月10日,追觅再发声明:有水军组织以3元/条的报酬,雇佣在校学生、待业人员批量编造虚假评论,如“科沃斯T80s闭眼入”等,意图控评拉踩。
3月26日,事态升级:有人冒充俞浩本人身份,伪造聊天记录和转账截图在社群传播。追觅已报警,袁某等多人被依法处理。
坦白说,追觅作为被网络水军“重点照顾”的企业,对平台有情绪,可以理解。但“有情绪”和“公开发表可能违法的言论”是两回事。
作为企业CEO,俞浩完全可以主张:“小红书平台的审核机制未能有效过滤针对我司的虚假信息,我们将依法追究造谣者的责任,并保留追究平台责任的权利。”
但他选择了“非常非常烂”“有毒”“靠作恶赚钱”这样的表达——这些词,才是真正把自己置于法律风险之下的原因。
五、总结:风险在哪,怎么规避?
俞浩这番话的核心风险:
| 表述 | 风险等级 | 原因 |
|---|---|---|
| “小红书是一个非常非常烂的平台” | ⚠️ 低风险 | 主观评价,法律容忍度较高 |
| “价值观和盈利模式都有毒” | ⚠️ 中低风险 | “有毒”一词介于评价与事实指控之间 |
| “不应该靠作恶赚钱” | ⚠️⚠️ 中高风险 | “作恶”是对平台行为的事实定性,需举证 |
| “小红书肆意推送假消息” | ⚠️⚠️ 中高风险 | 对平台行为的直接指控,需举证 |
如果小红书真的起诉,俞浩需要承担什么?
最可能的结果是:法院认定部分表述构成商业诋毁或名誉侵权,判令俞浩删除相关微博、公开道歉,并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吕律师:
做企业,遇到不公,当然要维权。追觅这三个月被水军和谣言盯上,换谁都会憋一肚子火。
但“维权”和“开喷”是两码事。
维权,是有策略地收集证据、精准打击责任人。开喷,是一时痛快,然后可能给自己惹上另一个官司。
最后说一句掏心窝的话:在法庭上,法官不看谁“说得痛快”,只看谁“说得有理”。
如果有什么问题还是通过正规的合理合法的渠道处理,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本文由执业律师撰写,基于公开报道及相关法律法规,仅供参考。
声明:本文参考了DoNews、太平洋科技、新浪财经、法治网等媒体的公开报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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