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楼侵犯肖像权辩称行业习惯
案例:
前段时间家住苏州姑苏区的李女士发现自己拍摄的婚纱照未经同意就登在了影楼的公众号中,于是以侵犯肖像权理由,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事实大概经过:去年1月,李女士和男朋友预约了一家影楼拍婚纱照,影楼方推荐了一份6500多元的优惠套餐,约定保底拍摄115张,精修照片40张。
李女士同意后,在3月和5月先后两次共拍摄了4套照片,在此期间,大概3月份的时候摄影师曾问过李女士是否愿意把照片发布在网络上,当时李女士并没有同意。然而,有一天,李女士无意中发现,她的两张婚纱照赫然被登在了影楼在2020年3月28日公众号里发布的一篇文章中。
第二批照片还没拍,李女士就发现前妻的婚纱照登在了影楼的微信公众号上之后,
她口头向影楼方提出删除照片,但对方并没有立刻删除,而更让她不开心的是5月份第二批
照片拍摄完成后,她向影楼方索要全部照片的最高质量的格式原片却被告知,
只有第二批拍摄存有此格式的照片,想要的照片格式没有保存,不愿意登在公号上的婚纱照,
也直到2020年12月30号照片才被删除,林女士一怒之下,将影楼起诉至了法院。而涉事影楼却辩称,之所以如此,也是按行业习惯。
那么影楼是否可以按照行业习惯,免除侵权责任呢?
姑苏法院李法官:
婚纱店使用这个客户的婚纱照,发布在影楼的公众号的文章里,在上本质上就是广告行为,通过宣传,让其他消费者可以看到,通过此举来吸引更多的顾客到店里边来拍婚纱照,那么在公众号上使用消费者的婚纱照照片是具有一定的盈利目的的。因此,影楼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就把婚纱照通过网络传播,且具有一定的盈利目的,这就构成了侵犯肖像权。
最终,在法院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谅解,影楼一次性补偿给李女士15,000元。
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吕婷律师:
影楼所称依据行业习惯并不符合法律要求,且影楼方没有主动就底片格式咨询顾客意见,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顾客的自主选择权。
经营的惯例,或者市场通常的做法,这种做法、习惯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像、纪实摄影作品如果是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的,原则上不能发表、展览”。《民法典》中取消了,《民法通则》中“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要件。在本案中,即使不具有“盈利目的”也可能涉及侵权。
那么作为商家,从合理合法,又能为消费者更好的服务,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麻烦这些方面进行考虑。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来看,到底提供何种婚纱照的底片,应当在事先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影楼最好主动提前告知消费者,我们可以提供哪几种格式的底片,由消费者来自主选择。
公众号或者是在其公众场所,如果需要使用原告的婚纱照照片时,应该征得消费者本人的同意,同时最好也是以书面的形式来确认下来,这样可以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