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办婚礼未领证,发现女方疑出轨还有婚史:法院调解退39万,骗婚为何难追刑责?
男子办婚礼未领证,发现女方疑出轨还有婚史:法院调解退39万,骗婚为何难追刑责?|吕律师说
“我们办了婚礼,住在一起,给了50多万。后来发现她和其他男人暧昧聊天,一查才知道——她还有过婚史。”
这是宁夏杨涛的真实遭遇。
2024年,杨涛与王妮相识数月后订婚、办婚礼、同居。因王妮多次以“身份证丢了”为由推脱,两人始终未领结婚证。
同居后,杨涛发现王妮与其他男子微信聊天内容暧昧露骨。起诉要求退还彩礼及购房款时,他才意外得知——王妮在与自己交往前曾有过婚史。
一审法院判决退还42万元,二审法院调解降至39万元。女方拒不执行,被司法拘留1个月后,才还了3.55万元。
杨涛想追究女方骗婚的刑事责任,警方却告诉他:现有证据暂不足以认定诈骗罪。
办了婚礼、给了彩礼、住在一起,对方隐瞒婚史、疑似出轨,为什么难以认定骗婚?今天,我从法律角度解析这起案件。
一、案件回顾:50多万的“婚姻”,只维持了5个月
2024年5月,37岁的杨涛经媒人介绍,与宁夏同心县女子王妮相识。交往数月后,两人于9月订婚,10月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至今未领结婚证,无子女。
杨涛称,办婚礼前后他三次提出领结婚证,王妮均以“身份证没找到”“丢了”等理由推脱。考虑到“只要两个人能好好过日子,可以晚点领证”,杨涛未再坚持。
2024年11月,杨涛发现王妮在与他人微信聊天时,内容暧昧露骨。他因此怀疑王妮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两人分居。
2025年1月,杨涛起诉解除婚约,追回彩礼及购房款等共计50.6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退还42万元,二审法院调解降至39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王妮拒不执行,被司法拘留1个月。拘留结束后,她才返还了3.55万元。
令杨涛更为愤怒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他意外得知——王妮在与自己交往前,曾有过婚史。他认为自己遭遇了骗婚,向警方报案,但警方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骗婚”为由,暂未立案。
二、吕律师解析:为什么“隐瞒婚史”不构成骗婚罪?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需同时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从始至终”有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愿。
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没有结婚的打算,只是以结婚为幌子骗取财物,得手后立即失联或拒绝返还,则属于刑事诈骗。
如果双方确实有过共同生活、有过真实感情,后因矛盾导致关系破裂,则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二)本案为何难以认定诈骗罪?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分析认为:王妮隐瞒婚史,属于对重要事实的隐瞒,但隐瞒婚史本身并不当然等同于“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
彩礼的给付系基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习俗约定。杨涛在知晓女方多次以各种理由推迟领证的情况下,仍选择继续举办婚礼并给付大额款项,说明当时双方存在真实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同居生活5个月。
女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一旦查实,虽严重损害感情基础,但更多体现为同居关系中的违约或过错,并非从交往伊始就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的诈骗故意。
现有证据难以形成完整链条证明王妮从相识之初就虚构“从未结婚”的身份,专门设计骗取杨涛财产,而非因感情变化导致关系破裂。
(三)什么情况下才构成“骗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卢某在3年内先后与8人订婚,骗取财物63万余元,伙同母亲共同骗取7人财物45万余元。法院认定:卢某从始至终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愿,其行为模式具有“短期内多次作案”“收款后迅速失联”等特征,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区别:卢某案中,被害人之间互不相识,但卢某的行为模式高度一致——订婚→索要彩礼→迅速失联。这是“以婚姻为名行诈骗之实”的典型特征。
而杨涛案中,双方确有过共同生活5个月的事实,王妮并未在收款后立即失联。虽然她隐瞒了婚史、疑似出轨,但这些行为更多体现为“感情破裂”而非“从始至终就是骗”。
三、彩礼返还:办了婚礼没领证,钱能退多少?
这是本案的另一个核心法律问题。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二)本案为何判退42万?
法院的核心考量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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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时间:5个月,相对较短,不属于“长期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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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生育子女: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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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用途:女方未能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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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过错:女方隐瞒婚史、疑似出轨,存在一定过错
基于上述因素,法院判决退还大部分彩礼和购房款(42万元),后调解降至39万元。
(三)对比:什么情况下彩礼不退或少退?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王先生和孙女士办了婚礼,共同生活4年并生育一女,但未领证。分手后王先生起诉要求返还20万彩礼,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分不退。
裁判要旨: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建立起家庭共同体的情况下,一方在关系破裂后主张返还彩礼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四、实务警示:如何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骗婚”?
(一)民事纠纷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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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存在真实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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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实际共同生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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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变化、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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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二)刑事诈骗的特征
根据最高法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刑事骗婚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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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多次作案:在短时间内与多人订婚、收取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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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后失联:得手后立即更换联系方式、失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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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身份信息:使用虚假身份证、虚构家庭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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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共同生活意愿:以各种理由拒绝共同生活
(三)警方为何不立案?
同心县警方表示:单凭杨涛的单一案例,认定王妮骗婚有些牵强。法院并未就该案向警方移交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如果杨涛能联系到其他与王妮相关的“受害者”,共同向警方报案,则可能推动刑事程序启动。
杨涛的遭遇,是许多彩礼纠纷当事人的缩影。
办了婚礼、给了彩礼、住在一起,对方隐瞒婚史、疑似出轨,却不能认定为骗婚——这让很多人难以接受。
但法律的逻辑是:惩罚的是“从始至终就是骗”,而不是“感情破裂”。
隐瞒婚史是可耻的,出轨是可恨的,但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更多体现为民事违约或过错,而非刑事诈骗。
对于杨涛来说,民事调解已为他争取到39万元的返还。至于追究女方骗婚的刑事责任,他需要找到更多证据,证明王妮从一开始就没有结婚的意愿——比如,找到其他有类似遭遇的“受害者”。
毕竟,骗婚罪的认定,靠的不是“感觉被骗”,而是完整的证据链条。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宁夏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决、吴忠中院调解及公开报道进行法律分析,案例细节已作匿名化处理,仅供参考。案件尚未刑事立案,最终结果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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