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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当庭承认转移财产,因法庭笔录缺失能推翻财产分割吗?

离婚诉讼当庭承认转移财产,因法庭笔录缺失能推翻财产分割吗?

大家好,我是苏州吕婷律师,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婚姻家事案件十余年。最近有当事人咨询我一个问题:离婚诉讼时当庭承认了转移财产,后来发现法庭笔录里没记这事儿,现在想推翻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行不行?今天我就结合实务经验,给大家掰扯清楚这个问题。

先给结论:很难!但也不是完全没可能,得看具体证据和庭审情况。

为什么说“很难”?这得从法律逻辑和实务操作两方面来讲。
从法律层面看,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一旦经审判人员询问确认,就构成“自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也就是说,你当庭承认转移财产,等于直接认可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对方根本不用再费劲找证据了。

那法庭笔录缺失,是不是就能“不认账”?这里有个关键:法庭笔录只是记录庭审过程的载体,就算笔录没记全,只要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你当庭承认过,比如庭审录音录像、对方律师的庭审记录、甚至其他在场人员的证人证言(虽然效力较低),自认的事实依然成立。现在法院基本都有庭审录音录像,这是标配,笔录只是文字整理,万一笔录漏记,录音录像就是“铁证”。

举个我去年办的案子:男方在离婚庭审中承认偷偷转走了100万存款,后来拿到判决书觉得亏了,发现法庭笔录里只写了“双方对财产分割无异议”,没提转移财产的事,就想上诉说自己没承认过。结果我们申请法院调取了庭审录像,录像里清清楚楚记录了他承认转移财产的全过程,最后二审法院直接驳回了他的上诉。

再说说“不是完全没可能”的情况。什么情况下,法庭笔录缺失可能影响自认的效力?

第一种:庭审根本没有录音录像,且双方对是否承认转移财产存在争议。这种情况非常罕见,现在法院对庭审录音录像的要求很严格,几乎不可能出现“既没笔录又没录像”的情况。但如果真的发生了,比如设备故障导致录像丢失,且双方律师的庭审记录也不一致,这时候可能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比如当事人在庭审前后的书面材料(如代理词、质证意见)是否提到过转移财产,或者是否有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间接证据能佐证。

第二种:当事人能证明自己的“承认”是在受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下作出的。比如,庭审时对方突然拿出伪造的证据威胁你,如果你不承认转移财产就曝光你的隐私,这种情况下你的承认可能被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但要证明这一点难度极大,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比如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而且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

第三种:财产分割协议本身存在其他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比如,协议是在你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这时候即使没有笔录缺失的问题,你也可以通过其他理由推翻协议。但这跟“当庭承认转移财产”已经不是一回事了,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

那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该怎么办?给大家三个实操建议:

第一,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法官或书记员,核实庭审笔录的情况。看看是真的漏记了,还是当事人自己记错了。有时候当事人以为的“没记”,可能是记在了其他页码,或者表述方式不一样。如果确实漏记,可以申请补正笔录,但补正需要双方当事人和法官签字确认,对方大概率不会同意,所以这个办法成功率不高。

第二,调取庭审录音录像。这是最重要的一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调取庭审录像,看看录像里到底有没有承认转移财产的内容。如果录像里有,那就别抱侥幸心理了;如果录像里确实没有,再考虑下一步。

第三,收集其他证据,证明财产分割协议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比如,找到对方转移财产的实际证据(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第三方账户信息等),证明对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或者证明自己当时承认转移财产是因为重大误解(比如误以为转移的是个人财产,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证据越充分,推翻财产分割的可能性就越大。

最后,给大家提个醒:离婚诉讼中,法庭上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千万不要抱着“笔录没记就没事”的侥幸心理。作为律师,我每次开庭前都会反复叮嘱当事人:说话一定要谨慎,不清楚的别乱说,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不要轻易承认。如果实在拿不准,可以当庭向法官申请休庭,跟律师商量后再回答。

总之,当庭承认转移财产后想靠“法庭笔录缺失”来推翻财产分割,难度非常大,核心还是要看是否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自认”的事实。如果已经走到这一步,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婚姻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制定应对方案,不要盲目上诉或申请再审,以免错过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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