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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要注意哪些坑

起诉离婚:务必警惕的常见 “陷阱”


起诉离婚过程中,存在诸多容易被忽视的 “坑”,了解这些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下面从不同方面为大家剖析需要注意的要点。
  1. 诉讼程序方面
    • 管辖法院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向错误的法院起诉,可能导致案件被驳回,重新起诉会浪费时间和精力。例如,小李起诉小张离婚,小张的住所地在 A 市,但小张已在 B 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B 市为其经常居住地,小李却向 A 市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 A 市法院可能会因管辖权问题驳回起诉。
    • 错过诉讼时效:虽然离婚诉讼本身一般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但涉及某些特殊情况时可能会有时间限制。比如,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可能会面临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风险。
  2. 证据收集方面
    • 证据不足或无效:在起诉离婚中,证据至关重要。例如,主张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却没有医院的诊断证明、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有力证据,法院很难认定这一事实。再如,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如视听资料没有合法来源等,也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 忽视证据保全:有些证据可能随着时间推移或其他原因而灭失,如一方出轨与他人的聊天记录,若不及时采取公证等保全措施,一旦对方删除记录,就可能无法提供有效证据。
  3. 子女抚养问题方面
    • 抚养费要求不合理:主张抚养费时,如果要求过高或过低都可能存在问题。过高可能超出对方负担能力,法院不会支持;过低则可能无法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比如,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子女实际需要,每月抚养费合理标准为 2000 元,但一方要求 5000 元,又没有合理依据,法院一般不会按照其诉求判决。
    • 探视权约定不明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权。若在诉讼中对探视权的具体方式、时间等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日后在探视过程中产生纠纷。例如,只简单约定有探视权,但没有明确每周探视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双方可能因理解不同而产生矛盾。
  4. 财产分割方面
    • 未全面清查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广泛,不仅包括房产、存款,还可能涉及知识产权收益、公司股权等。如果没有全面清查,可能会遗漏某些财产,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例如,一方在公司的股权增值部分,若在诉讼中未被发现和处理,离婚后就难以再主张分割。
    • 财产转移风险:在起诉离婚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可能会转移、隐匿财产。比如,将银行存款悄悄转移到他人账户,或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等。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可能会在财产分割时遭受损失。
  5. 情绪影响决策方面
    • 冲动诉讼:起诉离婚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有些当事人在一时冲动下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又后悔,不仅浪费了时间和金钱,还可能对双方及子女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 情绪化表达影响案件走向:在法庭上,过于情绪化的表达可能会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甚至影响对案件的判断。比如,在陈述事实时大喊大叫、恶语相向,不利于法官客观了解情况,可能对自己的诉求产生不利影响。

总之,起诉离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当事人要保持冷静,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注重细节,谨慎处理每一个环节,避免陷入不必要的 “坑”,以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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