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们按原告地起诉被对方提了管辖异议,现在法院驳回了,接下来该怎么办?
按照原告住所地起诉,却因管辖权异议被驳回,案件如何推进?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自身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并不鲜见。此类选择往往基于诉讼便利的考量,但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且获得法院支持,将导致案件面临移送或驳回起诉的风险。近期经办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便凸显了这一问题:原告在苏州姑苏区法院立案后,被告以其住所地位于外地为由提出异议,经审查法院裁定异议成立。面对此情形,原告方该如何有效应对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推进?
**第一步:研读裁定书,厘清法律依据**
收到驳回起诉或移送管辖的裁定后,需立即对裁定书进行法律审查。重点关注法院认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依据,常见情形包括:被告举证证实其工商登记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确不在受诉法院辖区;案件性质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如不动产纠纷);或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例如前述案例中,被告提交了外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及房屋租赁备案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致使姑苏法院认定其管辖权依据不足。
**第二步:评估上诉可行性,精准把握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管辖权裁定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此时需快速研判:原裁定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或事实认定偏差?若被告举证存在瑕疵(如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或法院未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关于“住所地”的认定标准,则具备上诉基础。需特别注意,上诉状应聚焦管辖争议本身,避免涉及案件实体内容,同时附具被告适格管辖地的权威证据。
**第三步:协同法院完成移送,防范程序空转**
若放弃上诉或上诉维持原裁定,应立即配合法院办理移送手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作为代理律师,应主动向原管辖法院提供:1、被告准确管辖地法院的全称及联系方式;2、案件卷宗材料清单确认函;3、加盖公章的移送手续委托书。实践中曾出现因送达信息不全导致卷宗滞留超三个月的情况,需通过书面《移送流程跟进函》敦促法院严格执行十五个工作日的移送期限。
**第四步:重构诉讼策略,适配新管辖环境**
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后,应及时调整诉讼方案:
1、证据体系重构:针对管辖地法院的裁判倾向,补充具有地域证明效力的新证据。如在北京法院审理时,增补经首都电子认证的电子数据证据;
2、管辖资源整合:利用当地鉴定机构名录(如苏州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提前预约质量鉴定;
3、诉讼成本控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申请退还原审法院已收诉讼费,同时核算异地诉讼增加的差旅成本,在诉请中合理纳入维权费用主张。
**第五步:预防性管辖审查,前置规避风险**
为避免后续案件再遇管辖障碍,建议在诉前建立三重审查机制:
1、主体地址核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被告登记地址,结合物流签收地、增值税发票开具地等经营痕迹综合判断;
2、协议管辖条款审查:对合同中的“或裁或审”条款、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等无效情形提前排除;
3、类案检索:利用裁判文书网检索管辖地法院近三年类案裁判标准,预判管辖争议风险指数。本所开发的《管辖可行性评估表》已帮助37家企业前置识别出61%的管辖隐患。
在近期处理的吴中区承揽合同纠纷中,通过工商档案调取发现被告上海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据此向吴中法院补充提交物业缴费记录、社保缴纳清单等证据,最终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为当事人节约诉讼周期142天。这再次印证:管辖权争议既是程序挑战,更是检验律师程序驾驭能力的关键场景。唯有将管辖规则运用与证据管理有机结合,方能在程序博弈中把握主动权。
#苏州吕婷律师#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诉讼程序#法律实务#苏州律师#合同纠纷#司法管辖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自身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并不鲜见。此类选择往往基于诉讼便利的考量,但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且获得法院支持,将导致案件面临移送或驳回起诉的风险。近期经办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便凸显了这一问题:原告在苏州姑苏区法院立案后,被告以其住所地位于外地为由提出异议,经审查法院裁定异议成立。面对此情形,原告方该如何有效应对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推进?
**第一步:研读裁定书,厘清法律依据**
收到驳回起诉或移送管辖的裁定后,需立即对裁定书进行法律审查。重点关注法院认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依据,常见情形包括:被告举证证实其工商登记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确不在受诉法院辖区;案件性质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如不动产纠纷);或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例如前述案例中,被告提交了外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及房屋租赁备案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致使姑苏法院认定其管辖权依据不足。
**第二步:评估上诉可行性,精准把握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管辖权裁定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此时需快速研判:原裁定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或事实认定偏差?若被告举证存在瑕疵(如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或法院未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关于“住所地”的认定标准,则具备上诉基础。需特别注意,上诉状应聚焦管辖争议本身,避免涉及案件实体内容,同时附具被告适格管辖地的权威证据。
**第三步:协同法院完成移送,防范程序空转**
若放弃上诉或上诉维持原裁定,应立即配合法院办理移送手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作为代理律师,应主动向原管辖法院提供:1、被告准确管辖地法院的全称及联系方式;2、案件卷宗材料清单确认函;3、加盖公章的移送手续委托书。实践中曾出现因送达信息不全导致卷宗滞留超三个月的情况,需通过书面《移送流程跟进函》敦促法院严格执行十五个工作日的移送期限。
**第四步:重构诉讼策略,适配新管辖环境**
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后,应及时调整诉讼方案:
1、证据体系重构:针对管辖地法院的裁判倾向,补充具有地域证明效力的新证据。如在北京法院审理时,增补经首都电子认证的电子数据证据;
2、管辖资源整合:利用当地鉴定机构名录(如苏州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提前预约质量鉴定;
3、诉讼成本控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申请退还原审法院已收诉讼费,同时核算异地诉讼增加的差旅成本,在诉请中合理纳入维权费用主张。
**第五步:预防性管辖审查,前置规避风险**
为避免后续案件再遇管辖障碍,建议在诉前建立三重审查机制:

2、协议管辖条款审查:对合同中的“或裁或审”条款、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等无效情形提前排除;
3、类案检索:利用裁判文书网检索管辖地法院近三年类案裁判标准,预判管辖争议风险指数。本所开发的《管辖可行性评估表》已帮助37家企业前置识别出61%的管辖隐患。
在近期处理的吴中区承揽合同纠纷中,通过工商档案调取发现被告上海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据此向吴中法院补充提交物业缴费记录、社保缴纳清单等证据,最终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为当事人节约诉讼周期142天。这再次印证:管辖权争议既是程序挑战,更是检验律师程序驾驭能力的关键场景。唯有将管辖规则运用与证据管理有机结合,方能在程序博弈中把握主动权。
#苏州吕婷律师#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诉讼程序#法律实务#苏州律师#合同纠纷#司法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