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人一慌,理智就让位给本能。家人被刑拘的消息砸进耳朵那一刻,大多数家属做的第一件事,不是找律师,而是拼命做那些自以为能救命、实际上把案子推向更糟糕方向的事。 我在苏州做刑事辩护这些年,见过太多家属在黄金救援时间里把自己折腾到精疲力尽,等见到我的时候,能说的第一句话往往是吕律师我是不是已经把事情搞砸了。这话听得我心里堵得慌。今天我把最常见的三种无用功摊开来讲,不是为了责备谁,而是让你真遇到事的时候,脑子里能响起一个声音——别干这个,先去找律师。 第一件无用功,找关系捞人。 这几乎是每个案子里最绕不开的坑。家属会动用一切社会关系,找到某个据说认识办案单位的中间人,然后一笔又一笔地转钱,名目五花八门——打点费、疏通费、关系费。我经手的案子里,有个当事人父亲一口气掏出去三十几万,换来的是犯罪嫌疑人照样被批捕,中间人电话再也打不通。这位父亲来律所的时候,把转账记录给我看,有转给某个所谓领导的,有转给所谓内勤的,我说你这些钱加起来够请十个好律师从头跟到尾了。 刑事拘留后的程序有严格法定期限,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要讯问,三十天内要决定是否提请批捕,检察院有七天审查逮捕时间。这条流水线根本不给你时间绕弯子。真正能影响案件走向的,是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的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指出证据瑕疵或者没有羁押必要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写得明明白白,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你有法定的权利通道不走,非要去敲一扇根本不存在的小门,这不是白白浪费拘留后三十七天的黄金救援期吗。 第二件无用功,疯狂给办案机关打电话问情况。 我能理解这种焦虑,真的能理解。人关在里面,家属在外面什么都不知道,那种信息真空的状态能把人逼疯。但侦查阶段的案情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办案人员没有义务、也不被充许向家属透漏案情。老家苏州有个大姐,儿子被刑拘后,一天打七八个电话给派出所、公安分局、检察院,打到接线员都认识她的号码,结果除了听得出来对方语气越来越不耐烦之外,什么也没问出来。 这种高频打电话的行为不仅没用,还可能适得其反。你想想,办案人员手头的案子排着队,你反复占用他们的时间,换来的不是同情,而是对你家属身份的反感。更严重的,万一你在电话里说了不该说的话,比如承认某些事实、答应某些条件,这些都可能被记录下来,将来在庭审中成为不利证据。曾经有个案子,家属在电话里跟办案人员说我儿子就是一时糊涂才拿了那笔钱,这句话后来被作为被告人家属对犯罪事实的认可写进了起诉意见书。虽然不是直接证据,但那道痕迹抹都抹不掉。 第三件无用功,自己跑去问话、了解情况、做所谓的调查。 家属觉得自己是了解案情的,觉得自己可以去找证人谈谈,找受害方和解也好、赔偿也好,总得做点什么。但这个做法极其危险。刑事案子里的证言、供述、和解过程,每一项都涉及证据合法性问题。你不知道哪些话能说、哪些话绝对不能碰,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干扰作证或者妨害作证,《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的描述可不温柔——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见过一起案子,当事人家属自己跑到受害方家里谈和解,赔了钱,对方也写了谅解书。结果受害方在法庭上当庭翻供,说收到钱的时候家属要求他们改口供。谅解书直接被质疑真实性,当事人的认罪态度还被大打折扣。家属的一片好心,最后成了检察官指控被告人态度不诚的弹药。这种事让律师来处理,效果完全不一样。律师有独立调查权,懂得固定证据,会做笔录,会让整个和解过程在法律框架内不留疤痕。 把这三件无用功列出来,不是为了数落家属们蠢。人在巨大的压力面前,会本能地想要掌控点什么,哪怕只是掌控感。但刑事案子不是日常纠纷,它每一个程序节点都严丝合缝,你在外面瞎撞,撞碎的往往不是困境本身,而是你家人本来就不多的法律回旋余地。 该做什么其实很清晰。人被刑拘,第一时间委托律师,让律师去会见了解案情,让律师去判断有无犯罪事实、有无羁押必要、是否构成逮捕条件。律师提交的不予批捕意见如果能被检察院采纳,人在三十七天之内就能出来。这三十七天,一天都浪费不起。你在外面干的那三件事,每一件都在消耗时间、消耗金钱、消耗案子本身的腾挪空间。 案子有它的轨道,你顺着法定的路走,每个路口都有法条给你撑腰。你非要自己开条岔路,那走到最后,可能连回来的路都找不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