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打不还手,法律不奖励这种善良。
被打了、被推搡了、被扇耳光了,许多人第一反应是忍,第二反应是报警,因为下意识当中还手就是互殴,结果呢?对方要么赔礼道歉,要么因为伤情不够轻伤标准,连治安拘留都够不上。甚至态度嚣张,理都不理。许多当事人问过我,吕律师,我是不是就该白挨这一顿。我说不,法律给过你一把刀,只是你没敢拔——这把刀叫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写得清清楚楚: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很多人理解偏了,以为只有被打到鼻青脸肿、血流满面才能还手。不是这样的。反击的时机不是等对方打完了你才想起自卫,而是对方暴力行为正在进行、或者即将升级到你无法控制的时刻。我办理过一个真实案例,李某在苏州工业园区某便利店门口被醉汉推搡,对方先揪住他衣领,挥拳砸向面部。李某侧身闪过,随即一脚将对方踹倒在地。对方倒地后头部磕到台阶,构成轻微伤。派出所最初想按互殴处理,我坚持调取监控,证明李某的还击是在对方主动攻击、且没有脱离接触的瞬间完成的,完全符合“正在进行”的要求。最终公安认定正当防卫,不追究李某责任。
很多人说,那被打的时候到底该怎么还手才算合理。我的建议很简单:对等、必要、即时。对等,意思是对方赤手空拳,你别去抄铁棍;对方用拳头,你可以用手臂格挡、推搡、甚至回击一拳,但不要追着打。必要,意思是只要对方停止攻击、或者你已脱离接触,就立刻停手。即时,意思是还击必须和被打发生在同一个连续的时间段里,不能等对方跑了半小时你才抄家伙追上去报复。苏州去年有个案子,一位女士在地铁车厢内被一名男子猥亵,她当场一巴掌扇过去,对方没有还手。事后男子报警称被打,警方调取监控后,认定女士的行为属于制止不法侵害,不构成殴打他人。这个案子虽然没有进入诉讼,但派出所的认定逻辑和正当防卫完全吻合。
司法实践中,最让人头疼的是“互殴”这个标签。很多人一还手就被定性为互殴,然后各打五十大板。但最高法、最高检近年来的指导性案例已经明确传递信号:不能简单地将双方动手认定为互殴。例如最高法指导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明确指出,在冲突起因上,应当综合评估双方在冲突中的行为性质、强度、持续时间,不能因为后动手就认定是互殴。所以我经常跟当事人说,还手后不要慌,不要主动承认错误,更不要为了早点离开现场而签什么调解协议。你要做的就是立刻报警、固定伤情、保存监控或证人联系方式。苏州很多派出所的出警速度很快,尤其工业园区和姑苏区,经常五分钟就到场。利用好这个窗口期,让警察看到你身上有明显的伤、对方手上可能还有工具,你才有机会被认定为防卫。
当然,合理反击不等于无限反击。我见过一个反面例子,当事人张某在停车场因为车位被抢与对方发生口角,对方先推了他一把。张某当时就怒了,直接抄起车内的棒球棍把对方打成轻伤。这个案子我最终没能帮他争取到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推搡后已经后退,暴力已经中断,张某的追击和加害行为属于事后报复,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判了一年六个月缓刑。你说亏不亏。所以关键永远是“停止时点”——对方停了你就停,对方跑了你别追,对方倒了你别补刀。这不是懦弱,这是自保。
最后说一条容易被忽视的规则:反击时尽量不要直接攻击对方的要害部位。虽然实务中如果对方暴力强度高、例如持刀或重物攻击,你可以反击其要害,但普通人把握不了那个度。更稳妥的做法是控制对方动作、推开对方、或者朝四肢这些非致命部位发力。这样即便事后鉴定构成轻微伤,也更容易被认定为合理防卫。苏州一位基层法官在讲座中说过一句话我印象很深:法律不是要求你当圣人,而是要求你当正常人。一个正常人在被突然袭击时,本能地抬手格挡、推开、回击,法律不惩罚这种本能。你需要的只是知道这个边界在哪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