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这个事,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但司法实践里基本形成共识了。苏州这边法院处理类似案子,参考的标准是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自杀、他杀、意外致死都算。正常病故不算,老人在家寿终正寝那叫善终,不叫凶宅。你要区分清楚,别自己吓自己。
中介故意隐瞒凶宅信息,这再民法上构成欺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说得明明白白,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中介明明知道这房子死过人,故意不告诉你,让你稀里糊涂签了合同,你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把钱退回来。
撤销合同不是你想撤就能撤,时间很关键。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要行使撤销权。过了一年没动静,权利消灭。所以发现房子是凶宅之后,别拖。老有人觉得我先住着看看,住一阵受不了再找中介算账,拖过一年你就真没办法了。
还有一种情况,房东自己知不知道是凶宅。房东如果也不知道,那他就没有欺诈的故意,你只能跟房东协商解决,合同法上撤销的路子走不通。但中介的责任还在。中介作为专业机构,对房屋背景信息有调查核实的义务。他收了中介费,不是只带你看看房就完事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核实情况,向买受人如实告知房屋权利、面积、使用年限、抵押、租赁等状况。这里的等状况,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理解为包含非正常死亡这类影响房屋价值的重要信息。
关键在证据。你说中介故意隐瞒,法庭上中介张嘴就说我也不知道啊,那你怎么证明他事先知情。这就是最要命的地方。杭州有个案子,买家起诉中介和房东隐瞒凶宅事实,中介庭审时说我们也是事后才知道的,法院最后认定中介不构成欺诈,因为买家拿不出证据证明中介签约前就知情。证据不足,欺诈很难认定。
你得想办法固定证据。签约前如果中介跟你说了房子的各种好,滔滔不绝,但对房屋历史只字不提,你可以试着聊天时套话,留微信记录。看房时跟邻居打听,跟物业打听,把他们说的话录下来。苏州这边小区邻里之间消息传得快,非正常死亡这种事基本瞒不住,物业肯定有出警记录或者120记录。调出来的记录就是铁证。
还有一个角度是凶宅信息对房屋价值的重大影响。即便中介和房东都没有故意隐瞒,你也可以主张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你买房是基于一个基本认识——这房子是一套正常意义上的住宅。结果它是个凶宅,这个认识偏差导致你做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决定,属于重大误解。这条路径的好处是,不需要证明对方有欺诈故意,只要证明你不知道且你不可能知道就行。
赔偿问题上,撤销合同之后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中介费、税费,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包括贷款利息、搬家费、装修费。有个细节很容易忽略,房价涨了。你签合同的时候房子三百万,一年后发现是凶宅要求撤销,这房子现在值三百五十万了,中间的差价你能不能主张。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支持差价损失,认为撤销合同是恢复原状,不是违约赔偿。但你可以主张机会损失,这个要看具体案情和法院的自由裁量。
说个真实判例。上海的买受人买了套房子,成交后才知道房屋内曾发生命案,死者是该房屋的前承租人。买受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合同,法院支持了,判令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影响房屋的物理使用价值,但对买受人的心理感受和精神状态有重大影响,属于与房屋买卖有关的重大信息。这个判决逻辑被很多法院引用。
跟你交代清楚,凶宅纠纷最好的解决时机是交易前,不是交易后。签约前要求卖方在房屋状况说明书里明确勾选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这个表格是住建部的示范文本,正规中介都有。如果卖方勾了否,结果事后发现是凶宅,那就坐实了欺诈故意的证据。千万要保留好这份文件。苏州住建局在这方面做得相对规范,但具体到每个中介门店执行得怎么样,还得自己多留个心眼。
不要指望中介自律。他们只想成交拿佣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你签完合同付了钱,后面出任何问题你去找他们,翻脸比翻书快。所以该问的问清楚,改留的痕迹留下来,别嫌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