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一直有一种声音,觉得微信群主是个官,群成员骗了钱,群主不踢人、不制止,那就是帮凶,至少也算个从犯。这种想法离法律上的共犯认定,差着十万八千里。

刑法里共同犯罪的核心,是共同的犯罪故意。什么叫共同故意,不是你知道他在干坏事就够了,是你跟他之间有通谋、有分工、有参与。知道自己群里有人在骗人,选择了不踢、不吭声,这在法律上叫放任,不等于共同故意。放任是主观心态,共同故意是行为联结,这两样东西不能划等号。拿诈骗罪来说,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共犯,必须是对非法占有目的有明确共识,并在实行行为上有分担。群主坐那不动,既没有发诈骗信息,也没有帮忙收钱转钱,更没有跟骗子商量过怎么分账,光凭群主两个字,定不了共犯。

真正要命的问题,在不作为能不能构成共犯。刑法理论上有保证人地位这一说,简单讲就是你得对这个危险源有法律上的控制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狱警对在押人员、消防救援对火灾现场,这叫保证人。微信群主对群成员的违法行为有没有这种法定阻止义务,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里写的是群主要规范群聊秩序,那是行政管理层面的要求,不是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来源。行政机关罚你,和检察院起诉你,是两个维度的事。把行政规章里的管理责任,直接升级为刑事共犯的基础,这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扩张,而且是往重了扩张。

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库里,有一起粤西南某市的案子,群主在知道成员在群里用虚假期货平台拉人头之后,既没有制止,也没有退群,还继续在群里聊别的。案发后,被害人一方提出要对群主追究共犯责任,侦查机关审查后没立案,检察院也没批捕,理由是群主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表明他跟诈骗人之间有事前通谋。最终那起案子只追究了直接行骗的一伙人。这个处理结果,已经说明实务中的判断尺度。

但有一种情况,群主的风险会急剧拉高。他不只是沉默,而是出来帮腔,哪怕就说一句这人靠谱,或者点了赞,甚至主动把人拉进来。这时候他已经从纯正的不作为,跨进了作为的领域。一旦被认定为对被害人施加了影响,推动了错误处分财产的认识,那共同诈骗的链条就闭合了。还有更常见的情况,群主是收费建群,或者从每笔交易里抽头,获利了。被害人转的钱,他分到了。这时候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一告一个准。再法院眼里,拿钱就是最硬的证据。

实务里踩坑的人,不是什么都不懂的法盲,恰恰是那些半懂不懂的聪明人。他们不直接骗,之在后面搭台子,以为只要自己不开口说假话,就没有风险。这种心态低估了司法人员的判断力。苏州这边前两年处理过一个案子,公司化运营的群里,老板要求业务员用话术骗客户投钱,主管自己不聊客户,就负责管理群、发早晚安、维持气氛。开庭时辩方说,主管没参与虚构事实。公诉人直接回了一句,没有你这个群,业务员骗谁去。最后主管是共犯,主犯,判得不比业务员轻。你看,核心不是你说了什么,是你在这个犯罪链条里起了什么作用。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点,就是网络犯罪中意思联络的认定标准已经被大大拉低了。过去必须证明你们坐在一起商量过,现在只要能从行为模式、聊天记录、利益分配里推出来你们有默契,法院就可以认定共同故意。哪怕群主从头到尾没说过一句你骗吧,但他一直在踢掉提意见的、发警告的、提醒别人小心的,这种选择性管理,再结合稳定的利益输送,就构成了默示的通谋。

吕律在这里要提醒你,法律不因为你是微信群主就给你加一道义务,但也绝不会因为你躲在屏幕后面就对你没办法。沉默在刑法里是灰色地带,但沉默一旦加上行为,加上获利,灰色很快就变黑。如果你就是那个群主,知道自己群里有人在搞违法的事,不用纠结,最安全的做法就是清掉人和信息,截图留个底,然后自己退出来。不要觉得自己能控制火候,玩火的人开始都这么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