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没有血的长矛,和一把消失的尖刀——这案子差一点就是另一个故事
2025年1月21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对十名强拆人员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作出判决,十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最终分别被判处缓刑至二年有期徒刑。五天后的5月25日,被控故意伤害致死的被拆迁户张恒,在羁押两年九个月后被同一家法院取保候审。两个判决之间隔了四百多天,四个字就能说明问题:强拆违法。但法律没有直接跨过那一步——强拆人员认了毁坏财物,而张恒身上的故意伤害罪,至今没有宣判。 我们来抠一个细节。公诉机关指控张恒持自制长矛捅刺石某致其死亡,但这份指控的证据体系里,有一个致命的缝隙:被认定为凶器的长矛尖端,未检出人血。办案人员不是没做鉴定,而是检了,结果阴性。同时,案件中还有一把已丢失的尖刀。导致石某死亡的凶器到底是不是那根长矛,在物证链条上留下了明显的缺口。检察官在起诉书中写的是“持自制长矛捅刺石某”,但血检报告不支持这个结论。这不是辩护人咬文嚼字,这是一个物证上的实质矛盾。如果凶器不能锁定,那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因果链条就断了一环。 更关键的是,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承认张恒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这意味着检方承认强拆行为是违法在先的非法侵害,张恒的反击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过当的认定,必须建立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个门槛上。在非法强拆的场景里,十余人持防爆盾、防暴叉、橡胶棍闯入住宅,目标是“将张恒父子带离”。这对父子面对的是比他们人数多出数倍的强拆人员,对方有装备、有组织、有分工。张恒父子手中的自制长矛,能不能被评价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法律上存在极大的讨论空间。《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行为造成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非法强拆中,一群人破门而入、使用器械控制人身,是否达到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这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回答,但它值得在法庭上被反复辩论。 强拆人员被判故意毁坏财物罪,财物损失金额被认定为1960元——两扇门的价值。石某的死,在这个罪名里没有被直接评价。强拆人员死了人,但他们自己也被认定犯了罪;被拆迁户面临故意伤害的指控,但强拆违法在先。这个案子不是典型的“恶人欺负良善”或者“暴力抗法”,它是一个层层包裹的复杂结构:非法强拆、暴力对抗、一人死亡、双方都有罪责嫌疑。法院在处理这个案件时,先后做出了两套裁量——对强拆人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判了轻刑;对张恒,三次庭审后仍未判决,最后用取保候审收住羁押两年的局面。取保候审的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能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也可能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无论是哪一种,都说明法院认为张恒不需要继续羁押了。这在实务中往往是一个信号:要么证据不足难以定罪,要么罪名可能降格。 从程序层面看,张恒的辩护律师申请公开案件流程信息,包括延期的情况。法院没有答复,但取保先办了。这种“程序不透明但实体先松动”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最高院批准数次延期,说明这个案子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分歧,法院内部拿不准。而取保候审期限十二个月,恰恰是最长限度——法院给自己留出了充分的时间来消化这个案件的法律难点。 这个案子的走向,暴露了非法强拆中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强拆违法、毁坏财物定罪、人被逼到用长矛自卫的地步,最后被关近三年才能回家,而强拆人员大多数缓刑在家。法律不是没有标准,但标准在操作层面会打折。对普通人来讲,最直接的应对是:面对非法强拆,第一时间报警、录像、保存证据,不要在对抗中制造物理冲突。不是说法律不保护你,而是法律保护你的成本很高——你需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是防卫,需要面对被羁押的风险,需要等一个超过两年甚至更久的判决。这是现实,不是口号。相关标题:
十个强拆的只判两年,他捅死一个却取保了?
他杀了人却不用继续关,法院凭什么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