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学法律的人用专业去投毒,才是最让人后背发凉的。
许垚执行死刑那天,有个受害者在网上写了六个字——“正义虽迟但到”。我看了挺感慨的。但更让我这个同行心里不是滋味的,是许垚这个人本身的履历:西南政法本科,法国和美国两个硕士学位,杜威陆博、复星、游族一路走来,最后坐到三体CEO的位置。他不光懂法律,还懂风险控制——游族的首席风控官就是他。一个替企业防风险的人,最后成了社会的最大风险。 你们注意到没有,从这个案子里你能看到的一个核心法律问题是什么?不是“他该不该死”——这个法院已经用死刑回答了。而是:**在投毒案里,公诉方不提供毒物检验的质谱图,到底合不合法**。 这个事情太有意思了。许垚的辩护律师、甚至他请的专家辅助人——前法医,多次提出:林奇死因鉴定缺少质谱图。他们把质谱图比喻成毒物鉴定的“CT片”。只看文字报告不给CT片,怎么确信结论是对的?而且这几个律师还说,自从2014年福建念斌案之后,公诉方在类似案子里不提供质谱图已经成了“惯例”。念斌案当年正是因为没有质谱图,最终被认定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你要知道,《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证据包括“鉴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也说了,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以及“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那我问你:质谱图是不是鉴定过程的一部分?没有它,你怎么审查鉴定方法是否符合规范?你光拿一张写着“检出河豚毒素”的纸给我看,我怎么知道你这毒是跑出来的还是真的检出来的? 但检察院和法院的立场是:质谱图本身不是鉴定意见,也不是必须当庭出示并质证的证据。这话从专业角度讲,不能算错。质谱图是原始数据、是仪器输出的图谱,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这些数据得出的书面结论。法律要求的质证对象是“鉴定意见”这个结论本身,不是背后的每一张图谱。 但是——关键就在这个但是——如果连原始数据都不肯给,那你让辩护方怎么去质疑你的结论?尤其是在量刑是死刑的案件里,证据标准必须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白纸黑字写着的。 我理解法院的做法,我甚至能理解公诉方的顾虑:给质谱图,当事人请个专家从头到尾挑毛病,能拖三五年。但你要知道,许垚本人就是学法律出身的,他太清楚怎么在程序上找漏洞了。他自己辩称买毒药是为了自杀,还说自己看过精神病——这些话你品品,像不像一个学法律的人在给自己找后路? 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最高法核准了死刑。这说明什么?说明即便不给质谱图,在法官内心,全案的证据链——包括许垚购买毒物的记录、监控、时间线、多名同事血液里的毒素——已经形成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闭环。所以我给你们一个实务提醒:不是每个不给原始数据的案子都有问题,但辩护律师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书面提出异议,记入庭审笔录,把程序保留住。万一哪天这个案子有反转,这就是翻案的起点。许垚最后被执行了,他在一审二审里都不认罪。一个高智商、懂法律、有海外背景的CEO,走到这一步,说到底不是法律的问题,是人的问题。学法律的人如果用专业去犯罪,比普通人更可怕,因为他知道边界在哪里,也知道怎么绕着走。 最后说一句:不要觉得“不给质谱图”是小事。在法律实务里,往往就是这样的“小事”决定了生死。
相关标题:
他买河豚毒素说是自杀,今天被执行死刑
三体公司前CEO投毒杀老板,五年后伏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