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手机里的聊天记录,可能根本帮不了你——一个刑事律师的真心话
上周五下午,一个粉丝找我,说她老公因为打架被抓了,现在人在看守所。她说:“吕律师,我们手上有对方先骂人的微信记录,还有现场的录音,这总能证明是他先动的手吧?为什么公安不管?”
她一口气说了五分钟,我插不上嘴。等她停下来,我问了三个问题:录音怎么录的?微信记录是截屏还是录屏?原始手机在不在你们手里?
她愣了。然后说:微信是截屏,录了二十多张图;录音是用另一部手机录的,原手机已经还给朋友了。
我心里咯噔一下。不是因为她老公有罪,而是……这些证据,十有八九用不了。
一个字的差别,就能让证据变废纸
我办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当事人老张,跟人合伙开厂,后来闹翻了。对方一个电话打过来骂他,他气得回了几句,结果对方第二天带着两个人上门,把他打了一顿。老张肋骨断了两根,鉴定轻伤二级。
他手里有证据:对方骂人的短信记录、事发时门口监控拍到的对方踹他的画面、还有事发后他跟对方通话时偷偷录的音。
他以为铁证如山。结果到了检察院,检察官跟我说:短信截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为没法证明是原始数据;监控视频被派出所调取时已经拷贝过两次,原始存储介质(硬盘)已经覆盖了;至于通话录音——他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的,虽然不违法,但录音内容里对方没有明确承认打人,只说了“你找事那就别怪我”。
你看,法律上的“证据”和普通人以为的“证据”,中间隔着一条鸿沟。截屏不是证据,因为它太容易P了。原始手机里的微信聊天记录,如果派出所直接拿手机去提取、打印、让你签字确认,那才算数。你自己截屏、拼图、发给别人——法官看一眼就扔一边。
《刑事诉讼法》第50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什么叫“查证属实”?你得能说明白这个证据的来源、提取过程、有没有被篡改的可能。
一个细节,决定了案子能不能立
再往前说。老张这个案子,一开始派出所不肯立案,说“双方互殴,你也有责任”。老张急了,拿着骨头片子给我看。我问他:肋骨断了,对方身上有伤吗?他说没有,对方两个人一个也没受伤。我说:那不行,你得让法医写清楚“两处以上肋骨骨折”,而且骨折是新鲜伤。
为什么这点重要?因为轻伤二级的认定标准里,肋骨骨折两处以上才算轻伤。如果只断了一根,那是轻微伤,只能治安处罚,立不了刑事案件。法院不管你们谁先动的手,只看伤情等级。
再一个细节:监控视频。老张拿到的拷贝是派出所后来从他的硬盘里复制出来的,而这个硬盘他之前拿去修过电脑,数据被覆盖了一部分。开庭时,辩护律师抓住这点说“原始数据已被破坏,无法排除剪辑可能”。最后法院没采信这个视频中关键的一分多钟。老张跟我说:“早知这样,我当初就不该去修电脑。”
我补了一句:你应该在事发后立刻把硬盘拔下来,封存好,直接交给派出所。让民警当面封存、拍照、制作提取笔录。这样出来的视频,才叫“原始证据”。
通话录音,不是你想录就能录
回到开头那个打电话的女人的问题。她说有现场录音。我问:你老公是在对方打他之前偷偷按了录音键,还是打完之后才想起来录的?她说:打的时候口袋里的手机自动录的,因为有个APP设置了一键录音。
这种录音,能不能用?
可以。但前提是两声:第一,你不是用非法手段——比如窃听器、入侵对方手机、强行扣押对方手机——获取的;第二,录音内容能清晰辨认出打斗过程、能听出谁在说什么;第三,录音文件要完整,不能剪辑过。
很多人觉得自己悄悄录的没问题,但实际操作中,法官会问:你录的时候有没有告知对方?你们是正常通话还是设套?对方如果提出“这是诱导我说话”,你就麻烦了。所以最好的做法是,在通话一开始说一句“我们现在说一下那天的事”,让对方顺着你的话讲,不要设问太多。
另外,一个天大的坑:录完音之后,不要用微信转发、不要用电脑编辑、不要剪掉前面几秒。保持原样,最好连手机的录音文件路径都不要改。拿到派出所或者法院时,说清楚:这部手机,几月几号下午几点几分开始录的,录了多久,中间没有关机、没有插拔存储卡。这叫“证据链的完整性”。
为什么同一个案子,一审和二审结论相反?
我去年办过一个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判了有期徒刑一年,二审改判缓刑。同一个事实,同一个律师,为什么结果不同?
细节出在谅解书上。一审的时候,被害人没有谅解。但二审期间,当事人家属凑了钱,跟被害人达成了和解,拿到了谅解书。二审法官看了谅解书,又调取了派出所的调解记录,发现被害人当时也动了手,只是鉴定下来是轻微伤。二审认为“双方都有过错,且被害人已谅解”,于是改判缓刑。
我告诉你,谅解书在刑事案件里有多重要?它不是万能药,但它是药引子。特别是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只要你能拿到谅解书,再加上认罪认罚,大概率能缓刑。
但谅解书也有讲究。不能光写“我原谅他了”,要写清楚:被害人自愿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同意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并且本人已收到全部赔偿款。最好去公证处做公证,或者当着法官的面签。如果被害人后来反悔说“我签的时候是受胁迫的”,那这张谅解书就废了。
证据不是越多越好,是越“靠谱”越好
我见过最离谱的一个当事人,自己用手写了一份“事情经过”,然后拍了照发给我,说“吕律师,这是我写的证据”。我说:大哥,你自己写的东西能当证据吗?他说:我写的都是真的。我说:真不真是法官判断的,但你这个写法——没有时间、没有地点、没有旁证人签名、没有派出所盖章——连“书证”都算不上。
很多人都有个误解:只要我把事情记下来,就是证据。错。法律上的证据,是有固定形式的。比如书证,必须是原件或经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物证,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实物;电子数据,必须是原始存储介质或经规范提取的副本。你拿着手机截屏去报警,警察说“你等我们查”,但查不了,因为截屏本身没有元数据,他不知道是不是你删改过的。
那普通人怎么办呢?我给你三个建议:
- 第一,发生纠纷后,不要动任何电子设备。手机、电脑、行车记录仪、监控硬盘,全部保持原样。不要删、不要拷、不要修。
- 第二,第一时间报警,让警察来提取。民警到场后,当面操作:用执法记录仪拍下提取过程,制作提取笔录,让你签字确认。这种证据,到了法庭上几乎不会被质疑。
- 第三,如果自己实在要录音,别用第三方APP。直接用手机自带的录音机,录完立即保存,不要编辑。之后把手机原样交给办案机关,不要用其他手机去翻录。
我那个电话里的当事人,最终因为证据问题,案子从故意伤害降到了寻衅滋事,但老婆还是觉得亏。她问我:“吕律师,我们明明有理,为什么打不赢?”我说:不是打不赢,是证据没准备好。下次记住我的话,第一时间找律师,先把证据固定下来。等你进到看守所再想办法,黄花菜都凉了。
刑事案件的胜负,往往不在法庭上,而是在你拿起电话、按下录音键的那一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