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接了个电话,看守所打来的。接起来那头声音很年轻,带着铁架子碰撞的杂音。他说:“吕律师,我朋友让我找你,他说你能救我。”我问怎么回事,他说:“我就帮人送了几次东西,现在说我贩毒,我哪敢贩毒啊。” 我说:“送的是什么,你知道吗?”他沉默了几秒:“白色粉末,我知道是那个东西……但我就是帮忙跑腿,一次给我两三百。” 我没接话。他急了:“我真没卖,我就是送!他们卖是他们的事!” 这种话我听过太多遍了。每个帮人送毒品、望风、收钱、介绍买家的人,都觉得自己只是“帮个忙”,不是犯罪。可法律不跟你讲“你觉得”——《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写得清清楚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你运输了,就是运输毒品罪;你帮人代购了,就是贩卖毒品罪。你收那两三百块钱,叫“违法所得”,不是“跑腿费”。 他后来在庭审时哭了。法官问他:“你知道那是毒品吗?”他说:“知道。”法官又问:“那你为什么还要送?”他低着头:“我缺钱,他们说没事,抓不到我。” 抓不到?我在苏州这些年,经手的毒品案件里,但凡涉及运输、交易的,几乎没有抓不到的。上家被抓,供出你;送货被抓,手机里的聊天记录删都删不干净;甚至你骑电动车经过的那个路口,监控拍得一清二楚。你说你没卖,可你送的那包东西,经了你的手、过了你的车、留了你的指纹,法检证据链一拉,你跑不掉的。 判决书里我印象很深的一句话是——“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就这一句,三年六个月。他老婆后来在我办公室哭:“他说就是帮朋友送几次,怎么就判这么重?”我没法安慰她,因为法律上这叫“多次运输”,属于情节严重。 所以每次有人问我:“我就帮人带一小包,自己又不吸,算犯罪吗?”我就直接说:算。而且你以为是小事,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能三年起步,赶上数量大、次数多,七年、十五年都不稀奇。你进去之后,你老婆每个月去接见窗看你一眼,你孩子考试填家庭表,得在“父亲”那一栏写“服刑中”。 那个电话挂断前,我跟年轻人说:“你现在要做的,不是跟我解释你有多冤枉——你先把手机里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全部回忆一遍,什么时候开始送的、送给谁、送了多少次,一个字别漏。你是活生生的人,不是法律条文里的符号,但法官坐台上,只看证据写的事。” 后来他认罪认罚,判了三年。他签判决书时手抖得厉害,签完抬头看我一眼:“吕律师,我要是早点知道送一次也算犯罪,打死我都不干那事。” 这话我没法接。法律不会因为你不知道就饶了你——你弱,你穷,你被人利用,你后悔了——这些法庭上都说,但判决书最后一行永远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判处。 你坐在我办公室聊案子,我当你是来求助的人。可你站在被告席上,法院的尺度只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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