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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法——新员工手册应用处罚旧违规是否合法?

  新修订的员工手册处罚制度重于旧版员工手册,公司根据新版员工手册处罚员工发生在其生效前的违规行为是否合法?

  近日,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吕婷律师代理的小华(化名)诉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在依法认定新旧员工手册适用问题上,依据劳动法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合理认定了公司的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小华于2013年11月20日入职某公司处,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因小华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 年5月8日根据2011版《员工手册》向小华作出书面警告处分。

  后公司制定了新版员工手册即2019版《员工手册》,并规定该手册于2019年7月1日起生效。2019年11月6日,公司以小华再次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根据2019版《员工手册》向小华作出书面警告处分。同日,公司根据2019版《员工手册》规定,以小华存在两次书面警告为由,与小华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小华不予任何赔偿。

  小华对此不服,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驳回了小华申请请求,后小华委托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处理,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再次驳回了小华诉讼请求,小华不服向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撤销原审判决,判决公司向小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分析

  吕律师认为,公司单方解除与小华间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小华经济赔偿金。

  首先,2011版《员工手册》规定12个月内累计两次严重书面警告可以解除与劳动合同,而六个月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才能给予一次严重书面警告,相当于四次书面警告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2019版《员工手册》规定存在两次书面警告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显而易见,2019版《员工手册》相较于2011版,对劳动者实施了更加严苛的管理规章,对劳动者提出了更严厉的处罚制度,加重而并非减轻劳动者的责任,违反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其次,公司行为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且员工手册作为公司的管理制度,就像法律一样对其内部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对2019年5月8日的处罚行为,适用制度更加严苛的2019版《员工手册》有违“从旧兼从轻”的理念,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法治原则相悖。

  最后,《员工手册》作为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属于有一定约束力的内部规范,有着对员工行为进行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的作用。公司行政管理上朝令夕改,违背了规范本身的预测作用,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说理

  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法律只能适用于它颁布并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不能适用于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法律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并不仅仅适用于法律与立法领域。在企业的新旧规章制度就相同行为、事项规定的处罚或者处理结果不一致时,按照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与精神,也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选择,即应从旧兼从轻或者有利追溯。

  小华所涉两次工作失误虽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但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公司解除与小华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求,并要求用人单位向当事人小华在相应的时间内兑现承诺和给予相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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